近期,东方甄选主播董宇辉用“文化带货”成功“出圈”后,出现与东方甄选不相关的3位申请人累计提交了6件“董宇辉”商标申请。一时间,“董宇辉商标被抢注”的话题引发广泛关注。
因突然爆红而遭遇商标抢注,董宇辉并非个例,尽管“提前做好商标布局”是“标准答案”,但现代社会瞬息万变,许多“名人”“网红”可能昨天还籍籍无名,突然之间就红透网络,连其本人也无法预测。对于“一夜成名”的人物,在没有提前进行商标布局的现实情况下,其合法权益如何才能得到保护?
“双管齐下”维护权益
抢注事件发生后,董宇辉在直播间“犀利”回应称:“这个时候拿我申请商标应该会挨骂……”
互联网时代,知名度会迅速转化为流量和收益。“从被抢注人角度看,若要使他人蹭不上流量、占不到便宜,就需要‘两条腿’走路,一方面及时运用法律手段予以维权;另一方面,事后要及时完善商标布局,尽最大努力减少可能的损失。”中国政法大学品牌与社会信用研究中心主任刘瑛表示。
“我国商标法向申请人提供了异议、无效等途径以主张私权。就‘董宇辉’商标被抢先提交注册申请事件,若后续6件商标被初审公告,权利人可以提出异议申请,若没能及时提出,可以在被核准注册后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马翔介绍。
“在商标法之外,我国民法典也赋予在先权利人保护自身姓名权等相关权利,让商标抢注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余飞峰介绍,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抢注者以“搭便车”为目的对公众人物的姓名申请商标注册,可以推定其具有不正当目的。侵犯了公众人物的姓名权的,应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被他人抢注后,一些人认为自己已经有了相应的主打品牌商标,短期内也没有将姓名作为品牌进行使用的计划,这种情况下,还有必要就姓名申请注册商标吗?
“我认为是非常有必要的,这其中包含了对‘人’的名誉的信任及其所代表的公信力。以董宇辉为例,他通过直播间销售产品,其姓名除了具有一定知名度外,还以自己的姓名保证某种商品的质量。一旦有申请人将他的姓名注册为商标,该商标下的相关产品便可获得较高知名度和一定程度上的公众信任,但此举‘夺取’了董宇辉的公信力,对董宇辉及东方甄选来说是一种不可估量的损失。”余飞峰表示。
行政手段加强惩处
对于知名人物姓名商标权益的进一步保护,离不开行政机关强有力的作为。近年来,针对恶意抢注知名人物姓名的商标注册申请,我国通过依职权主动、快速驳回,加大力度迅速惩处恶意抢注行为,加强商标信用监管“三条线”,不断推进惩处工作,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从公权力角度看,针对恶意抢注,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依职权主动对在先权利人没有提前注册布局的情形进行救济。”余飞峰介绍。
今年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第41128524号“冰墩墩”、第62453532号“谷爱凌”等429件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2021年2月,91件“丁真”相关商标注册申请被依法驳回……这些都是行政保护的有力实践。
“如果权利人能证明董宇辉是知名人物或抢注人涉嫌囤积商标,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反映,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可依职权对上述6件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马翔表示。
记者从中国商标网了解到,在抢先提交“董宇辉”商标的申请人中,有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相关商标注册申请业务的情形。
“商标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违反该规定,代理机构将会面临被处罚的风险。”马翔介绍,商标法明确了对恶意申请注册商标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申请人及代理机构要知法守法,自觉抵制恶意抢注行为。
依法依规长效治理
法律虽有明确规定,恶意抢注行为仍时有发生,究竟应如何治理?“从‘博弈’角度说,规制商标抢注就是要使其‘得不偿失’,我认为可以参考不久前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专利代理机构罚没249万元处罚的措施,将恶意抢注风险成本提高至‘进寸退尺’,从而有效遏止恶意抢注行为。”余飞峰介绍。
在刘瑛看来,恶意抢注商标的根源在于不诚信。申请人之所以“蹭热点”申请注册商标,而代理机构接受其委托,根源是对利益的不当追逐所导致的不诚信行为。
“在大数据环境下,要遏止类似恶意抢注‘董宇辉’‘丁真’等商标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发挥信用机制的长效优势,从事前、事中、事后不同环节着手,开展全链条的商标信用治理。”刘瑛建议。
据中国商标网最新数据显示,目前,东方优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已将董宇辉、王若顿、孙楚涵、石明等主播的姓名及网络昵称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其最终能否获得保护,本报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