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抢注商标并恶意诉讼于法无据,且被告可主张合理费用由原告承担。建议对关联商标提前布局并进行保护性注册。权利人在无效被抢注的商标后可主动提起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诉讼。近年来, 实务中出现多起恶意抢注商标并起诉侵权案,本文试从实务及法律角度分析权利人的应对策略。
一、多个在先判决不支持恶意诉讼
(一)王某与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歌力思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2014)民提字第24号案】驳回原告王某诉讼请求。
歌力思公司在第25类注册了第1348583号商标
但歌力思公司未在高度关联的第18类上注册。王某在第18类注册了第4157840、第7925873号商标,并起诉歌力思公司侵权。
该案一审二审,法院判决侵权成立,且歌力思公司及销售方需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后认为:王某取得和行使歌力思商标行为难谓正当,其提起侵权之诉构成权利滥用,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二)此外,在优衣库商贸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指南针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指南针公司)、广州中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唯公司)商标侵权案中,一二审法院均认定优衣库公司侵权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再审【(2018)最高法民再第394号】认为,指南针公司、中唯公司以不正当方式取得商标权后,目标明确指向优衣库公司等,意图将该商标高价转让不成后提出系列诉讼主观恶意明显,其行为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依法不予保护。
上述两案均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在“同案同判”的大环境下,对于抢注商标并恶意诉讼的,获得支持可能性较低。
二、恶意诉讼中被告可主张合理费用由原告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明确指出: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的起诉构成法律规定的滥用权利损害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原告赔偿其因该诉讼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开支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三、主动对他人恶意注册商标及侵权提起诉讼
最好的防守就是进攻,对于恶意抢注,也有不少成功的主动狙击案例。(2019)苏民终1316号案,“小米”诉“小米生活”案就属于典型的权利人主动发起的诉讼2010年4月21日,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注册第8228211 号“小米”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手提电话、可视电话等。
2011年11月起,中山奔腾公司申请注册第10224020 号、22005182号“小米生活”(注册后判决前被无效)、“Mi life”(被驳回)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电炊具、热水器、电压力锅等。
此外,在中山奔腾公司注册的90余件商标中,有多件与小米科技公司“小米”“智米”标识近似。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侵权成立且恶意明显,支持对中山奔腾公司的惩罚性赔偿5000万元,且麦大亮因帮助侵权而需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主要基于以下事实与法律作出以上判决:
(一)抢注明显。
(二)侵权恶意明显且规模大:直到二审期间,中山奔腾公司仍在持续宣传、销售被诉侵权商品,侵权商品多,数量多,规模大。被诉侵权商品被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不合格,导致原告良好声誉受损。
(三)依法被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被告需承担商标无效宣告前后的侵权赔偿责任。
四、类似案件的启示
(一)注册商标时适当放宽注册范围,对于高度关联类别提前布局甚至全类注册。
(二)对恶意抢注及时提起无效宣告并主动提出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
(三)为强化威慑,起诉时尝试将侵权人股东或经营者自然人作为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