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奔富酒园”商标无效宣告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了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东方明日(晋江)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东方明日公司)的诉讼请求,认定第11157214号“奔富酒园”商标(下称涉案商标)的注册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据此,维持了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作出的对涉案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
至此,围绕该商标所展开的跨度长达6年的商标权无效宣告纠纷案也在经历三级法院审理后,告一段落。
一波三折终有果
1844年,奔富(英文原名为“Penfolds”,根据发音中文译为“奔富”)葡萄酒庄在澳大利亚阿德莱德的玛格尔庄园创立,凭借170余年的经营及独特的酿造工艺,奔富葡萄酒在多个国家享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自20世纪90年代进入中国市场以来,中国消费者对于奔富葡萄酒品牌也产生了一定程度的了解。
澳大利亚富邑集团子公司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下称南社布兰兹公司)是“奔富”品牌葡萄酒的经营商。1994年9月,该公司向我国商标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了第861084号“PENFOLDS”商标的注册申请,1996年8月被核准注册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商品上。2011年2月,该公司又在在同类商品上提交了第9114021号“奔富”商标的注册申请,但其注册申请及驳回复审申请均被驳回,该公司随后提起行政诉讼,201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撤销了二审判决,该商标于2020年4月被核准注册。
东方明日公司于2012年7月申请将涉案商标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进行注册,2015年12月被核准注册。随后,南社布兰兹公司向原商评委请求宣告该商标无效。2016年9月原商评委以该商标的注册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为由,裁定对涉案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东方明日公司对此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裁定。2018年8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东方明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11月,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原商评委所作裁定。而对此,南社布兰兹公司表示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最终撤销了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
在一波三折的诉讼程序中,三级法院均将争议焦点集中于东方明日公司就“奔富酒园”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上。
打击恶意护权益
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来看,涉案商标中的“酒园”显著性不强,该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汉字“奔富”。根据南社布兰兹公司提交的证据,案外人广东白马酒业有限公司最早于1995年开始使用“奔富”标志销售标有“Penfolds”标志的进口葡萄酒商品,相关“奔富”标志指向的商品生产者为“Penfolds”葡萄酒的生产者。同时结合其他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在涉案申请注册时,对相关公众而言,在葡萄酒等商品上,汉字“奔富”标志指向“Penfolds”的现象在较长时间持续存在。
对于东方明日公司提交的注册涉案商标后的使用证据,再审法院认为,由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注册手段而不是指注册目的的不正当性,东方明日公司相关使用涉案商标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注册手段具有正当性,其并非维持该案诉争商标注册的正当理由,二审判决对此认定错误。
综上,再审法院认为,东方明日公司注册“奔富酒园”商标的行为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应予宣告无效的情形,原商评委所作裁定及一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二审判决对此认定不当。
“在商标权无效宣告程序中,认定申请注册商标目的的不正当性是认定注册手段不正当性的充分条件而非必要条件。”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金城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中指出,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注册手段而不是指注册目的的不正当性,明晰了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者不得通过大规模使用行为,使其申请注册行为获得正当性的规则。
郭金城介绍,近年来,在我国商标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恶意抢注、囤积商标行为具有三点不利影响:一是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正常经营者的经济利益;二是耗费大量的商标审查和司法资源,危害商标注册和使用秩序;三是有损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国际形象。
该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查明东方明日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除了申请注册涉案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木桐夫人”“宾利”等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根据此前一份民事判决中认定东方明日公司存在攀附“Penfolds”葡萄酒生产商商誉的故意,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作为相关事实证据,进一步证明东方明日公司申请注册涉案商标的不正当性。对此,郭金城表示,该案的判决结果对于打击恶意攀附知名商标,抢注与知名商标相同、近似或者有一定联系商标标识的行为具有积极意义,在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的同时也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