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汉莎家具有限公司诉青岛汉莎定制家居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有了最终定论,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青岛汉莎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即青岛汉莎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广东汉莎公司6万元。
广东汉莎公司是第3151872号“汉莎HANSHA”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核定在床、沙发等家具商品上使用。2019年7月,广东汉莎公司发现青岛汉莎公司在某展会场上的展位招牌、宣传册、宣传标牌、名片、商品以及微信公众号上多处使用“汉莎”字样标识。广东汉莎公司认为青岛汉莎公司通过各种公开途径、各种媒介使用“汉莎”标识为其商品作宣传,足以使公众误认为青岛汉莎公司商品来源于其或与其存在特定联系,遂起诉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要求青岛汉莎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10万元。
青岛汉莎公司辩称,其并未在任何商品上将“汉莎”字样作为商标使用。青岛汉莎公司提供的服务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产品不构成类似,具有明显区别。广东汉莎公司无权禁止青岛汉莎公司在合理范围内使用“汉莎”二字,且使用“汉莎”二字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
海珠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标由“汉莎”及“HANSHA”组成,其中“汉莎”字体较大且居于上方,“HANSHA”为艺术体且所占比例较小,对于以中文为主要语言的消费者而言,该商标的显著性主要体现在“汉莎”二字上。从被诉标识的使用情况看,青岛汉莎公司在其展位招牌、宣传册、宣传标牌、名片、商品以及微信公众号页面的文字描述、宣传图片、链接还有企业名称中使用“青岛汉莎定制家居有限公司”“德国汉莎整装定制”“德国汉莎定制家居”“关于汉莎”“汉莎”等文字,其中大部分情况下虽然未单独使用“汉莎”二字,但文字内容中“青岛”二字为我国城市名,“德国”二字为国家名,“整装定制”“定制家居”为行业术语,故上述标识中的“汉莎”二字系最具有识别性和显著性的内容,其与涉案商标的中文部分音、形、义均相同,属于突出使用“汉莎”二字的情形。故法院认定被诉文字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
关于两者商品与服务是否类似,海珠法院认为,青岛汉莎公司提供橱柜、衣柜等商品的定制服务,与家具等商品具有特定联系,两者在消费和服务对象上亦存在重合之处,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和服务系同一主体提供,或者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在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和隔离比较的状态下,可能会误认为被诉标识与前述注册商标来源于同一商品提供者或存在特定联系,进而对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结合案件其他情节,法院一审判决青岛汉莎公司构成侵权,应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等6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青岛汉莎公司提起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随着对生活质量要求不断提高,人们不再仅满足于传统商品提供模式,转而选择定制服务,促使定制服务行业蓬勃发展。在当前侵犯商标权纠纷中,传统的商品类商标权利人与新兴的定制服务提供者的利益冲突日渐增多。不少定制服务商家抱着侥幸心理,企图增加“定制服务”方式“打擦边球”牟利。然而,商品与服务并非必然不会构成类似,在诉讼过程中,若认定“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则侵权方仍应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