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商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执业,加强商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监管,规范商标代理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有关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组织2022年11月30日(含)前已经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进行重新备案。
一、重新备案的机构
2022年11月30日(含)前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完成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包括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的经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依法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和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二、重新备案时间
重新备案的机构应当在2023年2月28日前提交重新备案申请。
三、重新备案办理途径
重新备案采用线上方式
1. 通过“中国商标网>商标网上申请”栏目
2. 登录代理机构网上申请用户后
3. 点击左侧的“代理申请业务—重新备案”模块在线办理
已经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但未注册商标网上用户的代理机构
1. 通过“中国商标网>商标网上申请>立即注册”
2. 申请成为网上申请用户
3.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审核通过后
4. 登录用户进行代理机构重新备案
四、重新备案有关要求
填报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重新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对全部所填写内容和提交材料负责,如被发现填写内容不实或弄虚作假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商标代理系统中进行标注,并不再受理其提交的商标代理业务申请(不包括办理完成未办结的商标代理业务)。
五、配套措施
南京市市场监管局将在网站公布通过备案的代理机构信息,引导市场主体选择通过备案的机构代理商标业务。
六、相关责任
《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商标代理机构,未依法办理备案、变更备案、延续备案或者注销备案,未妥善处理未办结的商标代理业务,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损害委托人利益或者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通报,并记入商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所述情形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