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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小知识:商标的续展和补正

来源:知识产权学习吧 发布时间:2023-01-17

商标的续展


1.什么是商标续展申请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四十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则注销其注册商标。


(1) 需要在商标注册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提交,期满之后六个月内宽展期提交的则需要发生额外费用。


(2) 续展申请的申请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期为准,而邮寄的以基础的邮戳日为准。邮戳不清晰或没有邮戳的,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实际收到日为准,但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


2.对申请人的要求


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应与商标档案保持一致。根据《商标法》规定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变更备案。在实践中,未进行变更备案的,也不影响续展申请的提交。如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最新地址与商标档案不一致的,以商标档案地址为准。


3. 共有商标


(1) 属于共有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首页“是否共有商标”选择“是”;非共有商标选择“否”。


(2) 共有商标申请商标续展注册,需由代表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名义/地址填写代表人的名义/地址,其他共有人名义/地址依次填写在申请书附页上(可再加附页),非共有商标的,不需提交附页。


4.其他注意事项


(1) 一份申请书填写一个商标注册号。


(2) 注册商标有多个类别的,按类别号依序填写。


5.期满不续展的其他影响


根据《商标法》第50条的规定,注册商标期满不再续展的,自商标注销之日起1年内,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该条款必须满足的条件是:第一,注册商标在审查时的时效问题,即必须是“被撤销”、“被宣告无效”以及“期满不再续展”情形下才能适用。第二,处于上述情形的注册商标与他人注册申请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该项的立法目的是,当一些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注销时,由于商品本身的周转期较长或者商标声誉在消费者中的影响较大,商标专用权终止或者被宣告自始无效时,并不等于该商标在市场上或者消费者中彻底消失,原商标注册人生产的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不能立即退出市场,在流通领域还会存在一定时期。因此,如果立即核准其他人注册的与之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就有可能使市场上同时出现带有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商品,从而可能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误购。


为了防止出现这种情况,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对这些已经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注销的商标,也要加强管理。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有必要适用《商标法》第50条。


此外,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对他人商标申请做出审查决定时,在先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期满不再续展,从商标专用权届满之日起未满1年,应适用《商标法》第50条,予以引证。


商标的补正


1.什么是商标补正申请


法律依据: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国家知识产权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 常见的补正情况


2.1 商标图样


(1) 商标图样不清晰,需要提交清晰的商标图样。


(2) 商标构成文字书写不规范,需要说明标准文字构成。


(3) 商标包含非规范写法的汉字,需要说明出处。


(4) 商标包含外文,需要说明中文含义。


2.2 商品/服务项目


(1) 所填报的商品/服务项目名称不属于申请类别。


(2) 所填报的商品/服务项目名称不规范、不具体。



3. 补正答复


申请人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将补正答复交回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补正答复需要注意的事项:


3.1 商标图样


(1) 重新申报的清晰图样不能做任何改动,应按要求粘贴在框内。


(2) 商标说明内容需要打印,可将打印内容粘贴在相应处,并在右下角加盖申请人或代理机构章戳,章戳内容不得覆盖补正内容。


(3) 商标说明内容较多的可添加附页,并注明“有附页”。


3.2 商品/服务项目


(1) 仅需要按顺序列出修改后项目,无需列要求补正项目。


(2) 申请人或代理机构章戳加盖在补正内容右下角,且不得覆盖补正内容。


(3) 补正内容较多的的可添加附页,并注明“有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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