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逢佳节临近,节日美食就会进入销售旺季,一些不法商贩往往借祥和的节日氛围,向消费者市场推出假冒侵权商品,给商标权人和消费者带来严重侵害。2020年9月,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办案机关)根据举报线索挖掘出一起无证制售假冒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1日,办案机关根据举报对沂源县鲁沂特产商行(另案处理)销售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食品进行调查时,发现该商行销售的郁苑香牌豆瓣酱供货商为王某凤(下称当事人)。执法人员经仔细比对正品豆瓣酱商标标识、商品包装、瓶型等物证,发现存在涉嫌假冒行为,于是第一时间对当事人的生产场所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即开展调查取证。经过调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未进行健康查体从事豆瓣酱生产,其生产的郁苑香牌豆瓣酱未取得商标权利人许可,与正品郁苑香牌豆瓣酱包装标注内容一致,经商标专用权人出证证明当事人生产的豆瓣酱属于假冒侵权食品。经了解,当事人于2019年秋,通过网络购进设备、包装、瓶子等材料筹备生产经营。至案发时,当事人售出假冒郁苑香牌豆瓣酱20盒至沂源县鲁沂特产商行进行销售,经营场所现场已灌装封口的成品豆瓣酱20盒尚未售出,现场存放有豆瓣酱包装盒、瓶盖等材料若干,涉案食品货值金额约0.24万元。
处理结果
食品生产经营直接关系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同时,“假冒”行为的后果是混淆商品出处,误导消费者,损害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利益,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本案中,当事人明知或应知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明知或应知正品豆瓣酱在当地的社会美誉度和知名度,为了销售自己生产的食品谋取不当利益,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未采取卫生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使用了与正品豆瓣酱包装内容标注一致的包装,主观故意明显,理应重罚。为进一步挖掘案件线索,办案机关主动配合公安机关介入调查。经查处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属于情节严重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2020年9月,办案机关作出了给予没收无证生产的假冒食品及用于违法生产的物品并处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启示
本案来源于一起流通环节的食品举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挖掘出无证制售假冒食品的生产链条,及时制止了假冒侵权食品的进一步生产蔓延,对打击食品制假售假的源头具有重要作用,保障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尽管根据办案机关调取的现有证据材料,当事人的涉案金额并不大,但是,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未进行健康查体,未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从事食品生产,给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带来巨大隐患。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了与正品郁苑香牌豆瓣酱包装内容标注一致的包装物,主观故意明显,不仅侵害了商标权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商标管理秩序,而且对地方名优产品及其他同类产品造成冲击,导致消费者难辨真伪、上当受骗,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办案机关参照处罚裁量基准,采取顶格的标准作出处罚,同时配合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取证,体现了“行刑衔接”工作机制的要求和对法律的尊重与敬畏,对于同类案件的后续处理也有着广泛的参考意义。同时,商标权人应密切关注市场中的产品动向,在发现有关假冒侵权行为时,先行一步取证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尽可能地保存详尽的生产信息、销售信息,能够以所生产产品的完整信息来证明自己,从而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