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事实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那么,那些情况下,使用别人的商标不构成侵权呢?
其实,在商标使用上,在某些情况下使用别人的商标是可以合法的,不构成商标侵权。以下是几种情况:
1. 公正报导、评论、批评等合理引用第三方商标:在新闻媒体、学术论坛等正当场合,为报道、评论、批评、研究等目的使用别人的商标符号,不构成侵权。唯使用者有责任避免误导公众,不得损害他人商标权益。
2. 商品包装和广告中的形容词、姓氏和地名:在商品包装和广告等宣传材料中,使用别人商标的形容词、姓氏和地名,并不会构成侵权行为。比如用“苹果”品种的苹果制成的饮品可以宣传为“苹果口味饮料”,而不需要得到苹果公司的授权。
3. 商标被注册人同意使用:商标被注册人允许他人使用,或者将商标出让或者许可使用的情况下,被许可人或者受让人可以合法地使用商标符号,不构成商标侵权。
4. 商标欠缺显著性:如果商标不具有明显的区分度,即别人也可以用类似的标识来表示同样的商品或服务,那么就不构成商标侵权。
5. 其他合法原因:根据个别情况,涉及一定的法律规定,有可能使商标使用者合理使用别人的商标。例如,根据《反垄断法》,在公正的市场竞争中,可能要求使用其他公司的商标来表明自己的产品与目标产品相比有优越的特征,这样的使用也不会构成商标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