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对一起商标侵权案进行判决,为商标权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据悉,原告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租车”)以被告青岛神州车鉴严选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车鉴”)未经许可,擅自侵害商标权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青岛中院依法判处神州车鉴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虚假宣传等行为,并赔偿神州租车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万元。
“神州租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神州租车自成立以来,一直专注发展汽车租赁业务,迄今已发展成为中国规模领先的租车企业。2016年至2019年,以及2022年,神州租车始终占据中国品牌评级权威机构 Chnbrand发布的中国顾客满意度指数排行榜(C-CSI)榜首。同时,在2022年的中国顾客推荐指数(C-NPS)排行榜上,也位列租车行业第一。截至目前,神州租车整体车队规模近12万辆,在全国布局3500余个网点,覆盖全国主要城市的商圈、高铁、机场、景区等重点交通枢纽区域。“神州租车”APP下载量巨大,且有大量用户对神州租车服务作出好评。
青岛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神州租车于2007年开业并使用“神州租车”商标召开新闻发布会,注册商标使用时间较长。另外,结合神州租车提交的其它证据,能够证明相关公众对“神州租车”“神州”两注册商标的知晓程度很高。例如,2020年,来自Mob研究院《2020年中国互联网汽车租赁市场前五市场占率情况》的结论中标明,神州租车市场占有率为23%,以及该研究院在《2020中国互联网租车行业洞察报告》中也提及神州租车独占鳌头;2021年,易观分析发布的《2021年中国租车市场年度综合分析》指出,神州租车处于汽车租赁行业第一梯队。因此可以表明,涉案“神州租车”“神州”两注册商标符合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条件。
神州租车胜诉,获赔8万元
2023年1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强化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明确指出“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和强度应当与其显著特征和知名度相适应”。本案中,被告神州车鉴公司使用和申请注册的“神州车鉴及图”被诉侵权标识中,“神州”二字起到了主要的识别作用,模仿了“神州租车”和“神州”两注册商标,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提供的服务来源于神州租车或与其存在特定联系,减弱了涉案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使用“神州车鉴及图”标识侵害了涉案两注册商标专用权。
不仅如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进行企业宣传时称“神州车鉴是神州旗下衍生发展出的汽车检测分公司”,该种宣传方式的目的显然是误导消费者认为被告所提供服务的能力、水平及服务质量等等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但实际上并非如此,被告该行为已经构成了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据此,本案最终在“神州租车”及“神州”两注册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事实基础上,由青岛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神州车鉴公司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神州租车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