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市域连锁药房,与全国老字号药企同名,是无意的巧合还是侵权行为?在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知识产权纠纷中,法院认定,使用行业内知名企业字号和注册商标作为门店招牌的行为,属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
基本案情
珠海市德仁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德仁堂”)成立于2013年,在本地经营“德仁堂”连锁药房。
2021年,四川德仁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德仁堂”)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起诉,称珠海德仁堂使用“德仁堂”商标的行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应作出赔偿。
法院查明,四川德仁堂旗下的“德仁堂”商标于1948年开始使用,2000年办理了三个商标的注册登记,并于2006年被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目前,四川德仁堂申请的三个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内。四川德仁堂从2005年至2019年每年被中国医药商业协会连锁药店分会或中国药店杂志社等评为中国连锁药店五十强。
一审判决,珠海德仁堂立即停止侵害四川德仁堂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办理企业名称工商变更登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德仁堂”字样;赔偿四川德仁堂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5万元。
珠海德仁堂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珠海中院。
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四川德仁堂是“德仁堂”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四川德仁堂“德仁堂”的使用时间远长于珠海德仁堂。珠海德仁堂对在同行业知名度较高的“德仁堂”商标品牌应当知晓。珠海德仁堂在门店招牌、店内装潢、售货标签、购物小票、购物袋、员工服装使用了“德仁堂医药”“德仁堂”标识的行为,侵害了四川德仁堂对案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同时,四川德仁堂提交的证据证明,企业名称“德仁堂”具有一定影响力。基于双方均从事药品零售,珠海德仁堂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了“德仁堂”,容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其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或认为其与四川德仁堂存在特定的联系,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决,珠海德仁堂立即停止侵害四川德仁堂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办理企业名称工商变更登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德仁堂”字样;赔偿四川德仁堂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5万元。
法官说法
珠海中院法官 陈莹 :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这种行为系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值得说明的是,企业名称核准与商标核准标准不同,即便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也需规范使用,不能随意突出使用与知名企业商标字号相似或相同的文字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