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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型上使用他人商标是否侵权?

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发布时间:2023-08-11

2023 年 1 月 12 日,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对 DACHSER 案作出判决 (I ZR 86/22),认为被告在汽车和仓库模型上使用他人注册在物流和运输商品和服务上的商标并不侵权。


原告 Dachser 物流公司在德国注册了涉案权利标记(图一、图二),使用于第 9、35、39 和 42 类的相关商品和服务。原告经营使用的卡车和仓库上都使用了前述标记。被告主要生产和销售景观、建筑和车辆的模型,其产品包括涉案的卡车和仓库模型(图三、图四),前者恰恰是 Dachser 卡车的实物模型,后者虽不是 Dachser 仓库实物模型,但保留了 Dachser 各种仓库主要的共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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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在科隆地区法院起诉被告侵犯其商标权,并得到支持;但随后科隆高等法院推翻一审,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经审理,认为“模型”和原告商标注册使用的有关物流和运输的商品和服务不近似,涉案标志不会有混淆 ;即使 Dachser 的商标在模型玩具上也有注册,被告也不侵权,因为忠实于实物的模型上使用的标记不是作为商标使用。在德国,模型制造商几十年来生产的车辆模型都带有实物原标。德国消费者不会把模型上使用的“DACHSER”当成模型的商业来源,因此不会影响原告商标的识别功能。此外,对于原告主张的驰名商标保护,最高法院也未予支持。法院认为,被告使用 Dachser 商标确实利用了该标记的显著性和声誉,增加了产品吸引力和诱惑力。但被告是对实物进行复制,该复制必然包括实物上的商标。如果商标的使用仅仅是为了表现实物,这是允许的。不管是商品还是服务,都是如此。虽然仓库模型与实际的建筑物有差,但是最高法院也基于同样的理由否定了商标侵权。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判决中还提到,如果模型不是来自现实生活中的车辆 ;或商标的位置与原车不同 ;或主要赞助商的标志在原车上出现的位置被模型制造商自己标志所取代,那就另当别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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