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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例精读 | 第53326770 号“酒肉三巡”商标异议案

来源:中华商标 发布时间:2023-09-01

一、基本案情


异议人:鑫众营销策划(上海)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扬州大蓝鲸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商标:


指定使用服务:第35 类“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通过电子手段展示商品和服务以便于电视购物和居家购物;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进出口代理;寻找赞助”。


异议人主要理由:


1. 被异议商标“酒肉三巡”申请注册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内容的误认,故被异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2. 被异议商标“酒肉三巡”文字表现了多次且长时间饮酒形成的酩酊大醉、烂醉如泥及大鱼大肉的情形,整体格调不高,传递出不良社会信息,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决定主要内容:


被异议商标“酒肉三巡”文字整体含义格调不高,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不予核准注册。


二、案件评析


本案焦点在于被异议商标文字是否具有不良影响。《商标审查审理指南》(2021)中对《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具体解释如下:


“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公众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习惯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我国各族人民共同的思想道德基础。


“其他不良影响”是指标志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具有贬损含义,或者该标志本身虽无贬损含义,但由该申请人注册使用,易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


具体到本案,被异议商标中“酒肉”即为字面含义,“三巡”表达次数,为三次或泛指多次。因此,“酒肉三巡”整体含义亦可理解为多次且长时间饮酒并大吃大喝。


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的飞速发展,老百姓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在一些经济利益的驱使下,社会上形成了一种不良的酒桌文化。其中,大快朵颐、相互劝酒的场景十分常见,高消费吃喝的奢靡风气日渐盛行。“酒肉三巡”这个词汇极易让人联想到上述的不良风气及相关场景。这些现象既不符合国家提倡的勤俭节约风尚,也会对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和身体健康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以上行为及风气不宜提倡,更加不宜作为商标使用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加之本案被异议人扬州大蓝鲸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从事餐饮行业,如核准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并在实际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极易助长不良的社会风气,对我国经济文化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打击社会上使用含义消极词语申请注册商标的典型案例。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一直提倡“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社会风气,不仅在多次讲话中强调要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纠正奢靡之风,还以身作则,在工作生活中保持艰苦朴素的优良传统。


本案中的“酒肉三巡”文字格调不高,涉及享乐主义和奢靡风气等问题,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对此类文字不予核准注册,体现了商标局在案件审查中对一些申请人漠视国家相关政策方针,随心所欲、不计后果申请商标行为的高度重视和坚决制止,也是商标局以实际行动响应国家号召,弘扬传统美德,维护良好社会风气的具体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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