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公告是商标申请过程中的常见流程。公告,顾名思义,是将申请的商标对公众进行公开公示,如果任何人认为该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在先权利或给其带来损失,可以基于相关法律法规针对公告商标提出异议申请,以表明自己反对公告商标的注册申请,这也是一般商标权利人维权的重要环节。
虽然国外的商标公告程序、时间及对异议人的异议理由的要求不同,但无论公告期发生在商标申请注册过程中的哪个环节,一旦遭遇异议都会影响商标的注册流程和时间,从而影响产品/服务投放市场。
那么,商标在海外遭遇了异议该怎么办呢?不要慌,本文教您五个轻松应对的方法。
方法一:以逸待劳
作为部分国家独有的制度,异议人基于在先已申请注册的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后,如果异议人的引证商标已获准注册多年(通常为5年,依据各国有所不同),则被异议人可直接要求异议人提供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5年间(通常为5年,依据各国有所不同),其连续使用引证商标的证据材料,如果异议人无法证明其对引证商标在规定期限内已经进行了积极有效的商业使用,那么,引证商标将不能作为有效的在先权利基础,此情况可直接导致异议申请不成立。
案例:在欧盟异议号第B 3 118 190号的案件中,异议人Francisco Juan Martínez引证第3508412号西班牙商标图片针对N-Cubator B.V.申请的欧盟第18163977号商标“HARP”提出了异议申请,二者均指定在第25类。由于引证商标已注册满5年,因此异议人需递交使用证据证明其已在规定期限内持续地对引证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从而证明异议人法律基础的合法性。但异议人递交的证据最终被欧盟知识产权局认为并不充分,最终裁定异议申请不成立。
方法二:和平共处
被异议人收到异议答辩通知书后,建议分析异议理由、法律基础,并对异议人的主营业务等基本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如确认双方不属于竞争关系,且双方商标的指定商品/服务应用的领域以及面向的消费群体存在非常大的区别,仅是由于尼斯分类的原因导致了商标权利冲突,这种情况下,双方进行谈判和解则不失为一种性价比更高的解决方案。当然,如果当事人双方都希望借此机会能够彻底解决双方在全球范围内的权利冲突,也可以借此机会进行全球谈判,一劳永逸。
案例:国内某知名公司在全球申请的纯英文商标在海外布局时遭到了在先相同商标权利人的批量异议申请,虽然双方核心类别都在第9类,但其中一家主营业务是手机,而另外一家业务是监控设备、安保软件等商品,最终两家公司达成了全球范围内的商标共存。
方法三:走为上计
相较于国内商标注册申请,分割申请只能在商标被驳回后,驳回复审期限前递交;国外不少国家在异议阶段也支持分割申请。
案例:某化妆品企业在秘鲁提交了一件商标注册申请,指定在第3、5、35、42类,后第5、42类被异议,申请人于是为了尽快在第3类化妆品相关产品上获准注册,以便尽快将产品投入市场,向秘鲁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分割,从而核心类别优先获得了注册。
方法四:反客为主
商标在某一国家遭遇了异议,莫慌张,注意查询异议人名下全球申请注册的商标情况,也许就能发现异议人在某个国家/地区的商标权利在被异议人商标申请注册之后,此时可根据实际案件情况,及时对对方商标提出反制措施,反客为主,为后续双方解决商标争议夺回主动权。
方法五:据理力争
最重要的当然是,如果两件商标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相互区分,用在各自商标的指定商品/服务上不会引起公众混淆,则被异议人一定要据理力争,积极答辩。
案例:欧盟,英国公司BP p.l.c.,异议罗马尼亚公司Claudia-Mihaela Copaci的商标时(两件商标列举如下),被异议人通过积极的答辩,最终异议理由不成立,被异议商标准予注册。
最后,需要重点提醒的是:在英国、新加坡、印度等部分国家,放弃异议答辩会被视为放弃被异议商标,商标将被无效。因此,是否积极进行答辩,关乎商标的生死存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