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及“清风”牌金装“原木纯品”纸巾,很多人不会陌生,其商品装潢以金黄色为底色,包装俯视面、两侧主视面被树木年轮图案覆盖,具有鲜明的风格和显著的特征,成为很多人选购该纸巾的重要参照。河北省保定市的一对夫妻开设保定市金升纸业有限公司(下称金升公司)负责生产,其儿子李某某注册经营“一绵纸品家居”店铺负责销售模仿上述商品装潢的“妮柔”牌“原木纯品”与“原木优品”面巾纸,引发“清风”品牌权利人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金红叶公司)的不满,由此产生了纷争。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驳回了金升公司及李某某的上诉请求,判定二者擅自使用与金红叶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近似的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连带赔偿金红叶公司经济损失150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4.2万余元。
装潢近似起纷争
法院公开的判决书载明,金升公司成立于2003年,由一对夫妻出资成立,二人之子系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寻梦公司)经营的拼多多平台上“一绵纸品家居”店铺的入驻人、经营者。
金红叶公司的前身为成立于1996年的金红叶纸业(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2010年变更为现企业名称),1999年与2010年经核准注册第1315469号与第6342127号“清风”商标,2018年获准注册第26137369号“清风原木纯品”商标。
记者了解到,“原木纯品”纸巾系“清风”旗下的主打产品,自2008年开始持续大量向全国市场投放。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在先相关民事判决中认定金红叶公司的“清风”牌“原木纯品”纸巾包装、装潢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全国多家法院亦有相同认定。
金红叶公司发现,李某某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一绵纸品家居”店铺及其他经营者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10余家店铺销售了使用与其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近似装潢的“妮柔”牌“原木纯品”与“原木优品”两款纸巾,包装上标注制造商为金升公司。“妮柔”牌“原木纯品”面巾纸包装俯视面、两侧主视面整体以金色为底色、以树木年轮状图案覆盖,俯视面、两侧主视面正中印有“原木纯品”,下方印有一行小字“源于纯净·归于健康”,包装左上角标注有“妮柔”标识,包装背面标注金升公司为制造商。
2022年初,金红叶公司将金升公司与李某某诉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金升公司辩称,双方装潢不构成近似,金红叶公司主张赔偿的金额过高,金升公司冒用李某某身份信息开设店铺,李某某对此不知情。该公司称涉案产品自2020年6月开始生产,于2022年8月停止生产,产品利润率为3%。
寻梦公司向法院说明:“一绵纸品家居”店铺的开店时间为2020年5月,禁售时间为2022年6月,李某某是“一绵纸品家居”店铺的入驻人、经营者,亦系“妮柔”牌“原木纯品”与“原木优品”面巾纸的销售者,商品总销量为1476万余件,销售总额为3.575亿余元。
是否侵权见分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经金红叶公司长期推广、使用,“清风”商标与相关产品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清风”牌“原木纯品”(金装)纸巾构成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金红叶公司主张保护的装潢要素有别于常见品牌纸巾包装、装潢,在市场中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被诉侵权纸巾与金红叶公司主张保护的商品装潢通体颜色及构图、主要部分要素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诉侵权纸巾是金红叶公司的商品或者与金红叶公司存在特定联系。
同时,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认为,鉴于金升公司的股东是李某某的父母,金升公司生产的被诉侵权产品通过李某某注册、经营的“一绵纸品家居”店铺出售,金升公司、李某某之间客观上构成产销一体,主观上存在意思联络,属共同侵权,李某某应对侵权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鉴于作为权利人的金红叶公司、销售平台的经营者寻梦公司已提供证据证明金升公司的侵权产品销售数量、销售单价及同行第三方相对规范企业相同产品的净利润率,法院合理推定侵权产品的销售净利润并同时扣除装潢贡献度之外比例,能够得出侵权获利已经远远超过了法定赔偿最高限额500万元,综合考量金红叶公司“原木纯品”纸巾包装装潢市场价值高及金升公司与李某某的侵权持续时长至少2年、侵权规模特别大且销售额特别高、攀附金红叶公司商品声誉和市场知名度的主观意图极为明显等因素,法院判决金升公司与李某某连带赔偿金红叶公司经济损失150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4.2万余元。
金升公司与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依法驳回了金升公司与李某某的上诉请求。
“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适用来看,金红叶公司在该案中通过提交‘清风’商标及品牌所获荣誉及产品市场占有率等证据,奠定了其主张的‘清风’牌‘原木纯品’(金装)纸巾系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的基础。在此基础上,法院对金红叶公司纸巾与被诉侵权纸巾进行比对,通过装潢通体颜色、构图、主要部分要素组合方面的近似性,认定被诉侵权纸巾系与金红叶公司的纸巾装潢近似的侵权商品。”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任汤学丽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涉知识产权案件普遍存在权利人因难以直接获得自身因被诉侵权行为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而直接获利的举证困难的问题,这是由知识产权权利的特殊性、侵权行为的隐蔽性等特点导致的‘举证难’的普遍难点。”汤学丽表示,在此情况下,权利人可主张适用法定赔偿请求法院予以酌情裁量,还可以从多种角度证明被诉侵权行为的严重性及被诉侵权人的恶意情形。同时该案也提醒其他经营主体,在市场竞争中应遵循诚信的基本原则,在自身产品的包装装潢设计过程中应更多地发挥臆造性,对他人现有的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做到合理避让,避免因与他人已经形成稳定指向关系的元素近似而触犯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