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当装潢能够区别商品来源时,即属于受法律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在涉装潢侵权诉讼中,如何界定是否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是审理此类案件的关键。
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福建高院)对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三棵树公司)起诉福建省金邦树涂料有限公司(下称金邦树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三棵树公司请求保护的装潢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装潢,其主张金邦树公司擅自使用与其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不成立,维持了一审法院作出的金邦树公司未侵权的一审判决结果,驳回了三棵树公司的上诉请求。因双方当事人在涂料行业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该案受到了广泛关注。
起诉同行侵权
三棵树公司成立于2003年7月17日,专注内外墙涂料、工业涂料等产品的研发与销售。2016年,三棵树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三棵树公司经注册或受让取得了“三棵树漆图文”“三棵树图文”等多件商标(以下统称涉案商标)。经过持续宣传和市场运营,涉案商标拥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三棵树”品牌还获得“油漆涂料十大品牌”等诸多荣誉。
成立于2012年10月的金邦树公司,其经营范围同样为民用涂料和建筑涂料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并通过注册或者受让取得“金邦树文字及图”等多件注册商标。经过多年的市场运营,金邦树品牌同样具有了一定知名度,金邦树公司也获得了全国纳税人“优秀团体会员单位”等荣誉及“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等证书。
原本相安无事的两家公司在2021年有了摩擦。2021年9月17日,三棵树公司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泉州中院)起诉称,三棵树公司的专卖店装潢、产品广告宣传内容以及产品装潢等,均是以涉案商标图案为核心进行的设计,经过多年的宣传、使用和展示,该设计在油漆、涂料行业已经形成独特的标识,具有很高的知名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金邦树公司的专卖店(加盟店)的门店装潢、广告宣传内容与网页设计等,与三棵树公司请求保护的装潢整体近似,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泉州中院经审理后,于2022年3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三棵树公司的“三棵树漆”“三棵树”品牌涂料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 三棵树公司主张保护的装潢经过长时间使用和大量宣传,具备一定的辨识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但是金邦树公司的门店装潢、商品装潢以及网页宣传,在商标、排版、图文设计等方面与三棵树公司请求保护的装潢存在明显不同,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泉州中院驳回了三棵树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棵树公司不服,向福建高院提起上诉。福建高院经审理后,认定金邦树公司未构成对三棵树公司的不正当竞争,驳回了三棵树公司的上诉请求。
释明争议焦点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虽然福建高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但判决驳回理由与一审判决不尽相同。该案二审主审法官马玉荣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合议庭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的主要理由为其请求保护的装潢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装潢。
对此,马玉荣解释,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认定应具备两个基本条件:商品具有知名度,装潢具有特有性。权利人通过实际使用该特征,已在相关公众心中建立起与该商品之间的稳定联系,从而能够发挥标识商品来源、区分同类产品的功能。
“从三棵树公司提交的证据看,三棵树公司在其产品上未使用涉案商标,而是使用绿色为底色、白色分割线下部分线条为红色的‘三棵树’图案(下称绿色‘三棵树’图案)。对于此情形,相关公众容易将绿色‘三棵树’图案识别为三棵树公司的商标。三棵树公司主张绿色或蓝绿色为底色与绿色‘三棵树’图案的结合系应受法律保护的装潢,但采用绿色或蓝绿色为底色以传达绿色、环保等理念,属于涂料、油漆等装修材料的装潢中常见的做法,不具有显著性。”马玉荣表示,另外,将商标与装修材料领域惯常使用的绿色或蓝绿色简单组合,也未产生除商标外的新的显著特征。因此,三棵树公司关于涉案装潢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具备识别商品来源功能的装潢的主张,其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