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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车姬”商标是否具有不良影响

来源:江苏省商标协会 发布时间:2023-12-28

案件启示


具有不良影响的标识不能作为商标使用,更不能注册为商标。结合本文案例,在具体判断一个标识是否具有不良影响时,需要注意两个方面,第一,应整体判断,而非简单对标识的部分进行解读,赋予不恰当的意义;第二,在标识的文字、图形元素具有多重含义时,应结合使用语境,判断是否达到法律意义上的“不良影响”程度。

 

关于第一方面,应当处理好商标整体和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应从商标整体上判断商标是否具有“不良影响”。本案中, “黑车姬”商标包括“黑车”和“姬”,公众面对该商标时,不会将“黑车”进行单独识别,进行片面、不恰当的理解,而忽略商标的其他组成部分。

 

关于第二方面,“黑车姬”商标包含“黑车”两字,“黑车”具有多重含义,“黑色的车”以及“没有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办理任何相关手续、没有领取营运牌证而以有偿服务实施非法运营的车辆”,前者才是第一含义。


案例简介


一、案情简介:

 

武汉某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申请“黑车姬”文字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包括计算机软件等。商标局作出不予注册决定,后商评委作出驳回复审决定。某公司不服该驳回复审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二、各方观点:

 

1. 某公司认为,诉争商标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其他含有“黑车”两字的商标获准注册了。一般公众看到诉争商标会理解为“喜爱黑颜色车的女性”,而不会将其中的“黑车” 单独识别,进而与“没有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办理任何相关手续、没有领取营运牌证而以有偿服务实施非法运营的车辆”相联系,故诉争商标本身不具有不良影响。而且,诉争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也未实际产生任何不良影响。

 

2. 国知局未有新的抗辩。

 

3.一审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中的“黑车”指没有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办理任何相关手续、没有领取营运牌证而以有偿服务实施非法运营的车辆,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软件” 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故诉争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并非本案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4.二审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在审查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 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

 

诉争商标虽然包含“黑车”二字,但其第一含义系“黑色的车”,而非原审判决提到的“没有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办理任何相关手续、没有领取营运牌证而以有偿服务实施非法运营的车辆”。同时,诉争商标整体是“黑车姬”,更不会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实施非法运营的车辆联系起来。因此,诉争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尚不足以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 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相关认定有误,依法应予纠正。

 

5.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撤销诉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作者介绍


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 刘宇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方向硕士,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风险与争议解决团队”成员。曾任公司知识产权专员。曾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实习。现主要从事知识产权风险诊断、分析、排除、风险防控制度设计等非诉讼业务和知识产权争议仲裁、行政处理、诉讼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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