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地理标志产品设立的官方标志,2019年10月公布更新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版本“ ”(官方标志G2019002号),并纳入官方标志保护。规范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有助于市场主体享受集体知名度带来的产品附加值红利,从而塑造高价值品牌形象,但某些市场主体为了获利,擅自使用地理标志的行为既欺骗和误导了消费者,也扰乱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管理秩序,损害了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简要案情
漳州市龙海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龙海区浮宫镇某家庭农场经营场所内摆放的20个纸质包装礼盒侧面印制有原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图案“”。图案上标注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中国地理标志 GI ”等信息。经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的情况下,自行订购了100个印有超过过渡期的原中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礼盒用于包装杨梅干销售,截至案发时已使用并售出80个。
处罚决定
当事人未经公告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构成冒用官方标志的违法行为,漳州市龙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00元,罚款1600元。
相关法律法规
1.《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对于未经公告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或者使用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的行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执法人员提醒
市场相关主体应合法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用对标,用好标;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须向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申请并获准后方可使用。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行为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管理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不仅淆乱市场,损害产权拥有者和消费者的利益,降低社会公众对该官方标志的信任度,也会对地理标志品牌本身造成伤害,贬损其市场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