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商标评审案件的当事人享有提交补充证据材料的权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官网提供的商标评审申请书式中,不同评审案件的申请书首页均包含是否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是□;否□”项。填写须知里亦明确告知:申请人在提出评审申请后,是否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请在相应的方框内划“”,并自首次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所以,提交商标评审申请材料时,申请人在首页“是否”选项后的方框内进行勾选即表明对权利的选择与确认。
正确示例一
是否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是☑;否□
申请人声明提交补充证据材料,其权利生成并受到保护,商标局负有等待补充证据材料期满的义务,相应案件审理期限亦对应延长三个月。若属于驳回复审、无效宣告复审案件,补充证据材料期间,审查员不宜作出复审决定。若属于无效宣告、撤销复审、不予注册复审案件,补充证据材料期间届满后,审查员方能发送答辩通知给被申请人或通知原异议人提交意见。
正确示例二
是否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是□;否☑
申请人声明不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明示放弃这一权利,则相应案件应尽快审理推进至下一环节。
鉴于是二选其一的单项选择,看似很简单,但实践中,关于是否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的相关表示可谓五花八门,经常导致审查员无法确认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请看以下示例:
示范一
是否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是□;否□
空着不选,这种情况较为普遍。申请人在未明确表示放弃对应权利时,为保护申请人利益,当出现本示例的情形时,对应评审案件通常视为申请人需要补充证据材料,会给予等待。
示范二
是否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是□;否
去掉“否”的方框,但在“是”和“否”后都做勾选,而“是”的勾又没有放入框内。
实践中,存在选择“否”后又有新生成的证据要提交或有正当理由提交补充证据的案件。从维护实体正义的角度,法律并不完全禁止逾期提交材料,但申请人负有“及时举证、期限内举证”的义务。且“是”与“否”为不同的权利对应的不同义务,互相冲突无法兼容,故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材料时的意思表示需要清晰。为兼顾效率与公正,如本示例之对“是”和“否”均勾选的情形将被视为申请人的选择为“是”。
示范三
是否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是□;否☼
未作勾选,将“否”后面的方框改变为类似太阳的圆形符号。该案申请人后续递交补充材料并解释称,没有改变“是”表示认可“是”,所以其在表达会提交补充证据材料。
示范四
是否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是□;否□
未勾选但将“是”选项后面的操作框缩小,推测申请人想后续补充。但事实上,案件还在等待补充证据材料期间,申请人就一直催促,还责怪说:“我希望快点儿审,案子怎么一直拖着。不用等三个月,那还得拖多久。我把‘是’的方框缩小那么多,一对比,‘否’很明显啊,当然是不补充的意思了。”审查员并非故意站在对立面曲解申请人的想法,而是诸如本示例的操作,本身就很容易导致歧义。
示范五
是否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是□;否■
参照考试时涂答题卡,审查员认为申请人将“否”后面的操作框涂黑,表示已选择不再补充,故申请人后续提交的证据材料逾期。而申请人则认为涂黑表示拒绝,其后续补充证据程序正当。
示范六
是否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是☒;否□
在方框里画“×”,瞬间让严肃的选择题变成一道“你画我猜”的趣味题。审查员认为申请人否定“是”的选项,然而申请人却辩解说,自己在对“是”进行操作,当然表示要交补充证据的意思。
示范七
是否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是;否☼
这种情形并非个例。在实际操作中,这种情形一律被视为选择“是”。值得关注的是,这一类示例,往往来自商标代理机构提交的首页。代理机构填写文书如此不规范,实在不应该。毕竟这不是“你画我猜”的游戏,是很严肃的法律问题。
是否提交补充证据材料的选择看似简单,以上各真实示例却常常让审查员在评审录入、校对、审查各个环节费尽心思且不得要领。规范选择是否补充证据材料既关系到审理期限,又关系到实体权利,故申请人的意思表示一定要清晰明了。笔者提倡申请人或代理人参照规范书式制作材料,在首页对应选项的方框内以“
”表明自己的选择。这样的操作简单有效,利于维护自身权益。若因意思表示歧义引起不利后果,申请人需责任自负。
另外,随着递交渠道的拓宽,当前,申请人还可以通过商标局网申平台递交驳回复审和无效宣告材料。需要注意的是,评审网申里“是否”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的选择还关联着材料通道。选择“是”,补充材料通道保持敞开直至案件审结;选择“否”,则补充材料通道关闭,申请人将无法再递交新证据等。这一点与纸质申请尤其不同,故作出选择更需慎重。建议申请人在未想好、不太懂或无法预测是否还会有新证据新理由的情境下提交网申,选择“是”,以保持补充证据材料通道的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