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作为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是体现品牌价值的重要途径。但是,商标使用不能随心所欲,应当遵守《商标法》相关规定。近年来,一些颇具噱头的商标名称频频引发舆论关注,反映出部分市场主体依法使用商标意识淡薄。近日,松江区知识产权执法部门根据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的移送线索依法查处一起商标违法使用案件。
案情简介
2024年2月,市局根据有关报道发现某企业在商品包装上使用“粪豆”作为商标。经初步核查,该商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为由予以驳回,涉嫌商标违法使用,遂第一时间转送属地松江区知识产权局核实处理。
松江区知识产权执法部门随即立案调查,发现当事人某食品企业生产一款名为“粪豆”的巧克力食品,并通过连锁便利店销售。经查,2023年,当事人关联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粪豆”、“糞豆”、“米共豆”、“给我粪豆”等4件商标注册申请,但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该标志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理由驳回。当事人作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后,仍将包含“粪”等不当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食品外包装上,引发公众和媒体热议,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法律分析
《商标法》第十条对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巧克力产品外包装上使用了不得作为商标的标识,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松江区知识产权执法部门根据上述规定,及时制止当事人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行为,并对其处以通报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本案中,当事人为“博眼球”、“搞噱头”,将 “粪豆”这类不当文字使用在巧克力食品上,本想利用此类宣传“出圈”,却弄巧成拙受到行政处罚。广大市场主体应当引以为戒,规范使用商标标识,合法合规开展产品推广。
法律链接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