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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他人商标外轮廓作为商品一部分是否构成侵权?

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发布时间:2024-05-10

      2024125日,欧盟法院初裁(C-334/22)认为,将他人商标外轮廓作为商品的一部分可能构成侵权


奥迪公司拥有欧盟商标(见图1),使用的商品是第12类的陆、空、水上车辆及零部件等。某自然人1986年至2017年销售用于上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老款奥迪车型的定制散热器格栅(见图2)。散热器格栅上有用来安插奥迪四个圈标志的空间,这个空间与奥迪公司的前述欧盟商标轮廓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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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迪公司在波兰起诉被告侵权。负责审理本案的华沙地区法院不确定这种情况被告的行为应如何认定,遂就有关问题提请欧盟法院初裁


2023921日,欧盟法院总法务官曾发表意见,倾向于认为散热器格栅上的设计是功能性的体现,它只是用来安插徽标,因此必须适应徽标的轮廓,不存在侵权的问题。但欧盟法院初裁并没有采用总法务官的观点,而是认为这种情况可能会侵犯奥迪公司的商标权。欧盟法院首先排除了《欧盟外观设计条例》有关维修的条款对欧盟商标案件的适用;其次,法院认为,散热器格栅并非来自奥迪公司,其销售也未经奥迪同意,而是他人基于销售的目的,把用于安装奥迪徽标的元素作为格栅设计的一部分,使那些想买奥迪零配件的公众一目了然。备件与奥迪商标所有者之间产生了实质联系。这种使用有可能侵犯商标的功能,特别是商标保证商品来源或质量的功能。当然,具体的审查,也即标志和商品是否相同、近似等问题应由成员国法院进行。奥迪商标本身的知名度对于本案也很重要,如果达到驰名,那涉案商品不一定要相同、类似才能认定侵权。法院还指出,虽然散热格栅制作成最接近原装的样子最利于销售,但如果涉及侵权,商标权利人有权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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