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24日,欧盟普通法院在一起商标不使用撤销案件的判决(T-603/22)中,明确了有关商标“部分使用”的判断问题。
Agus公司2011年申请并在2012年获得注册涉案商标(见下图),指定使用于第29类的“肉类、家禽和野味;鸡蛋、牛奶、冰淇淋和牛奶甜点之外的奶制品”等多种商品。2020年,Alpen公司以不使用为由对该商标提起撤销。因为Agus公司提交证据只能证明它在“食品用奶粉”上使用了涉案商标。因此,撤销处和上诉委员会仅仅保留了商标在这种商品上的注册。
Agus公司上诉,认为自己提交的在“食品用奶粉”上使用的证据可以证明涉案商标在“牛奶、冰淇淋和牛奶甜点之外的奶制品”上的使用。Agus公司认为,“奶”本身就可以有多种形态,其中包括奶粉,欧盟知识产权局把奶粉单独作为一个子类是不对的。
欧盟普通法院审查后,维持了撤销处和上诉委员会的认定,并明确了商标“部分使用”的有关问题。法院认为,根据《欧盟商标条例》第58条(2),商标在部分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只能维持这一部分的注册。消费者在购买某类别的商品或服务时,如果这个类别已经被定义得非常精准,不能再作细分,那么消费者就会把标记和整个类别相联系。此时,商标所有人提供其商标在该类别中的某些商品或服务上的真实使用证据就足以证明在这个类别上的使用。但如果该类商品还可以细分为独立的小类,商标所有人就要就该类商品或服务的每个独立子类别提供真实使用证据,否则,就可能丧失某些子类的注册。这里的“某些商品或服务”不是指与相应商品或服务类似的所有商业变体,而是指因内在一致性而形成的具有独立特征的类别或子类。至于本案,法院认为“奶和(除了冰激凌和牛奶甜点之外的)奶制品”仍可以再细分。“奶”是来自于牛、羊等的液体营养物质,“奶制品”是奶做成的产品,比如酸奶、奶酪、黄油等。“食品用奶粉”是由奶经过蒸发、干燥等工艺制成的产品,它在制作、用途和保存等方面都有着不同于该类其他产品的独立特征,可以构成一个单独子类。Agus公司只有“食品用奶粉”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商标在“奶和(除了冰激凌和牛奶甜点之外的)奶制品”的注册,所以只能维持“食品用奶粉”上的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