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来源抗辩是我国《商标法》中规定的一项制度,为处于商品流通环节的销售者提供了免除赔偿责任的答辩理由,合法来源抗辩的成立应当具备哪些要件?让我们通过一则案例来了解一下。
原告B公司是注册在第9类“压力计、测压仪器、压力显示器”等项目上的“BXX”商标的权利人,B公司在被告Y公司经营的某建材城商铺内购得标明厂家为B公司、商标为“BXX”的压力表4块,经B公司查验,上述压力表并非B公司生产,故投诉至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认定Y公司销售了侵犯B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压力表,并对Y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B公司认为Y公司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应当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Y公司答辩称,其销售的涉案压力表均系从B公司授权的经销商L公司处购买,L公司在供货时也提供了授权书,因此涉案压力表具有合法来源,且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前来进行查处时,其也予以积极配合,也认可处罚结果并已交纳了全部罚款,因此不同意再向B公司进行赔偿。
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B公司于庭审中就涉案产品与其正品的区别进行的明确说明,以及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认定涉案商品为侵权商品,Y公司应就其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但是,B公司在庭审中认可L公司系其经销商,再结合Y公司提交的进货凭证,可以认定被诉侵权商品的进货渠道正当,销售行为亦符合交易惯例,加之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Y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查处时未发现另有侵权产品存在,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Y公司事先知晓其所销售的产品系侵权产品并仍进行销售,故Y公司关于其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的辩称理由法院予以采信,Y公司不再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侵权责任。但本案系因Y公司销售被诉侵权商品所引起的诉讼,故Y公司作为被诉侵权商品的销售者,仍应承担赔偿合理开支的法律责任。因此法院判决Y公司赔偿B公司合理开支6500元,驳回B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未提出上诉。
合法来源抗辩,是销售者在商标侵权案件中作为被告时的重要抗辩内容,该抗辩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主观和客观两部分要件。
一是主观上“不知道”,即不知道销售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实践中,销售者一般应对其在进货时是否尽到必要注意义务承担举证责任,而不同规模的销售者所应尽到的注意义务的程度也不尽相同。同时,权利人如举证证明销售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所销售的是侵权商品,也可以否定合法来源抗辩的成立。
二是客观上“提供合法来源”,即被诉侵权商品是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实践中,是否属于合法取得,一般围绕被诉侵权商品的特点、交易习惯以及日常经营过程等因素进行分析认定,如是否签订购销合同、商品提供者的具体身份、销售者是否支付了对价、供货单据是否明确具体、单据载明的商品与被诉侵权商品能否对应等。
【法官提示】
作为销售者,在日常进货中,应当积极与供货方签订书面购销合同,明确货物的具体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批次等,并应积极要求供货方提供品牌授权书、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授权许可使用合同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留存备案,同时注意妥善保存商品供货单据和付款凭证,以避免发生商标侵权风险,在遇到权利人维权时也可以充分举证,有效运用合法来源抗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