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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商标转让的注意事项

来源:广州商标审查协作中心 发布时间:2024-06-21

商标转让是商标专用权权利主体发生变化的过程。作为一种常见的市场行为,商标转让可以提高商标资源的利用率和社会价值,一般不会被限制。然而,有一类商标的转让对比其他类型的商标转让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就是含有人物肖像的商标该类型商标的转让不仅是商标专用权的转移,还涉及肖像权的使用权转移,在法理上有一定的探讨空间。本文拟结合肖像权相关法律法规及《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就肖像商标转让应该注意的几点事项进行分析


一、肖像商标的定义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意识的提升,肖像权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个人品牌形象的概念逐步深入人心。商标是企业品牌形象的核心,肖像商标就是以人物肖像作为主要元素的一种商标,使企业与人物形象产生直接的强关联,将企业品牌形象和个人品牌形象深度绑定,使人物形象与企业产品、服务联系在一起,具有较强的辨识度和关联度,能够增强消费者对品牌的认知和记忆,在商业活动中被广泛使用。肖像商标在餐饮、食品、服装、化妆品、娱乐等领域较为常见,譬如“老干妈”酱、“霸王”洗发水、“王守义十三香”等知名度较高的肖像商标。将肖像作为商标注册,其本质也是肖像权的商品化,体现了肖像商标的财产属性和经济利益内涵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该定义在《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有相同表述。以该定义为基础,本文所讨论的肖像商标,特指商标中含有具有肖像特征的人物形象,其表现形式能够直接且明确地反映出特定自然人的相貌特征,包括但不限于人物姿态、容貌、表情等主要特征。人物剪影、风格化人物造型、卡通人物形象等非自然人形象或无法与自然人产生特定关联的图像商标不在本文讨论范围内


二、将人物肖像申请注册在商标上的特殊性


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以专编的形式对“人格权”进行规定,并在第四章对肖像权作出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对人格尊严和个人肖像权益的保护。


一直以来,在法律层面上并未禁止将人物肖像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自然人通过自己申请或者许可他人申请等方式,将本人肖像申请注册为商标,一般情况下都可以视为对肖像权的合理使用。肖像商标在申请注册过程中一般需要提供相关的权利证明或者授权许可使用证明,使用未成年人肖像的还应有其法定监护人的授权许可使用证明。


需要注意的是,肖像权属于人格权,肖像与权利人通常具有唯一对应关系,与权利人人身不可分离,亦不因转让等事实继受或由他人取得。因此,他人虽然可以通过权利人的许可将其肖像申请注册商标,但带有人物肖像的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和管理,必须以权利人的许可范围为界限,不可以在商标使用时通过丑化、污损、侮辱性设计等方式侵害权利人的肖像权;肖像商标的变更、转让、质押、注销等后续管理,亦应以不侵害权利人的肖像权为前提。


三、肖像商标转让应该注意的问题


由于肖像权的特殊性,从权利关系的角度来看,肖像商标的转让存在着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应予以更多重视。


一是权利确认


肖像商标转让不仅涉及转让人、受让人,还涉及肖像权利人。肖像商标若进行转让,在商标专用权转移的同时,该商标涉及的肖像权的使用人也同步发生了转移,但这两项权利并不等同。目前的商标转让程序并未就肖像权授权许可使用作出特别规定,未要求转让申请时提供相关肖像权使用许可证明材料。若肖像权利人为转让人或受让人,则可视为肖像权利人已行使权利,认可转让行为;若肖像权利人是独立于转让人、受让人之外的第三方,则商标转让成功并不等于肖像权利人已行使权利并认可其转让行为。即使肖像商标的商标专用权转让成功,肖像权的使用许可状态变化也可能并未得到肖像权利人认可。因此,肖像商标转让成功后,若肖像权利人不认可的,肖像权利人可以用肖像商标受让人“未经许可将他人肖像申请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的理由提起无效宣告。就权利位阶而言,人格权通常高于财产权,肖像权利人要求撤除肖像商标的,企业也应该尊重并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基于上述考量,为避免陷入权益争议和可能的商标权灭失危险,在肖像商标转让前,转让人、受让人、肖像权利人都应以正式文书进行权利确认,除明确转让的条件、限制、期限等,还应明确肖像权利人的合法授权。三方的权益关系应该明确清晰,确保肖像商标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若是正处于肖像权争议过程中的商标转让,应该暂时停止转让,等商标权利和肖像权纠纷有定论之后再作安排。


需要注意的是,因为肖像权的唯一性特点,即使肖像权利人为未成年人或者已亡故的人,从保障商标权稳定的角度考虑,也应得到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如果肖像权利人为未成年人,应得到其法定监护人的合法授权。若肖像权利人为已亡故的人,按照《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涉及亡故者肖像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理应与以上相关权利人协商一致。未成年人和亡故者的人格利益同样受到法律保护,不能忽视


二是商誉风险


使用肖像商标的目的一般是希望企业形象与人物形象产生联系和关联,企业根据肖像商标的特点来建立相应的品牌形象,增强消费者对品牌的认知和记忆。若企业大范围使用肖像商标,则肖像商标相关的肖像权利人的社会地位、知名度、影响力、个人品德、社会评价等将与企业的商誉深度绑定、互相影响比较好的局面是双方相辅相成、互相成就。但是如果肖像权利人在个人品德、社会评价等方面出现负面影响,就会对企业形象产生直接的破坏性影响。与之相对应的是,如果企业出现违规经营、商誉败坏、将肖像商标使用在劣质瑕疵产品等情况,会反噬肖像权利人的个人形象和名誉。因此,肖像商标转让时,若肖像权利人与受让企业之间是相对独立的双方、非同一市场主体的,应就肖像商标的具体使用管理进行细化要求:要求企业在使用肖像商标时,应该保护肖像权利人的个人名誉,保护消费者权益,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要求肖像权利人履行维护个人品牌形象的义务,保持良好社会形象和个人品德。同时,双方要做好切割预案,当某一方出现信誉危机时,另一方可以及时切割以保障自身权益,保持肖像商标的相对独立性,提前防范商誉风险。鉴于肖像权的特殊性,在进行肖像商标转让前,转让人、受让人、肖像权利人都应作好法律咨询,详细了解各类风险隐患,尽可能提前防范风险。


三是其他考虑


肖像商标使用和管理的难度,与肖像权利人的知名度密切相关。肖像权利人的知名度越高,则使用管理的难度和要求也必然越高。带有其他显著含义的人物肖像(如历史人物、知名人物等)转让,应该特别注意受让人的实际情况,避免违反公序良俗。若因为商标转让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或使消费者混淆的,则可能会因此导致转让申请被驳回。此外,若肖像商标中仅含有表演角色人物肖像,且角色形象与表演者本人形象差异较大,公众无法通过角色形象直接对应表演者本人的,则转让可以不用再征得表演者本人的意见,但需要考虑角色形象的著作权等权利;与之同理,若肖像商标中的肖像属于完全虚构的人物肖像,无法对应任一自然人形象的,则转让时可以不考虑其肖像权,但应具有该肖像为完全虚构的相关证明。受让人在进行转让前,应对以上各类情况进行充分了解,以保障自身相关权益


另外,从肖像权利人的角度考虑,将自身肖像授权注册商标一般具有唯一性。即将自身肖像作为商标注册后,若此商标转让到他人名下,因为在先权利障碍,后续也不可能再将个人肖像在相同类别上重新注册商标,后续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个人肖像也要注意是否会侵犯他人商标权。因此,在肖像商标转让时,肖像权利人应充分考虑好后续个人肖像权行使可能存在的障碍和问题


四是后续管理


在肖像商标转让完成后,受让人应该留存好相关证据,以证明自己对肖像权已取得合法授权,避免出现权益争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照此规定,若因为企业使用肖像商标时违法违规经营,导致肖像权利人名誉等其他权益受到侵害的,肖像权利人可以要求企业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企业在后续使用肖像商标时,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规经营,避免因为自身使用而影响肖像权利人名誉;在肖像权利人个人形象影响自身商誉时也要积极维权,及时切割。肖像权利人应对自身肖像的使用做好监督和管理,维护好个人形象,避免因为个人影响为企业商誉带来打击和破坏


综上所述,考虑到肖像商标的特殊性,进行肖像商标转让必须慎之又慎。为避免社会公众混淆,建议肖像商标应归属于肖像权利人本人或其本人所归属的市场主体所有。确有必要进行转让的,应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尊重肖像权,且转让人、受让人、肖像权利人三方均已充分了解以上相关问题,通过正式文书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的前提下,通过法定转让程序完成转让,以防范各类风险,避免权利纠纷,保护好各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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