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品牌管理 >>  借助国内申请制造优先权阻挡他人注册属于恶意

借助国内申请制造优先权阻挡他人注册属于恶意

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发布时间:2024-06-21

2024 年 1 月 17 日,欧盟普通法院在“ATHLET”商标无效案的判决(T-650/22)中,认定商标权利人的相关国内商标申请是在利用《欧盟商标条例》第 29 条 (1) 有关六个月的规定,以此获得欧盟注册的优先权,因此,涉案欧盟商标属于恶意申请。

 

本案中,某自然人及与之关联的 Athlet 公司等在2007 年至 2010 年间每隔六个月就在奥地利提出几件“ATHLET”文字商标申请,注册使用在第 3、9 和 12 类别的商品上,但从不缴费。2010 年 7 月,申请人的前身以 2010 年 1 月奥地利的商标申请要求优先权,申请了涉案欧盟商标,并于 2014 年 4 月 29 日获得注册。

 

2011 年 2 月 2 日,Heuver Banden Groothandel 公司(下称 HBG 公司)在比荷卢申请注册了“ATHLETE”文字商标,用于第 12 类的商品。随后又以此为基础申请国际注册,要求保护到欧盟。

 

2015 年,涉案欧盟商标的排他被许可人 Ivo-Kermartin公司联系了 HBG 公司,指出后者应停止使用侵犯其“ATHLET”商标的“ATHLETE”商标,并承担赔偿责任。2015 年 12 月 23 日,HBG 公司从德国科隆地方法院获得了临时禁令,禁止申请人向其客户宣称使用“ATHLETE”商标构成侵权。2016 年,Ivo-Kermartin 公司在德国汉堡地方高等法院对“ATHLETE”产品分销商提起了侵权诉讼。

 

2019 年 5 月 19 日,HBG 公司申请宣告涉案欧盟商标无效。欧盟知识产权局撤销处裁定有争议商标是恶意注册,应予无效。随后,上诉委员会也认为,Athlet 公司为了制造优先权在国内重复申请,属于滥用申请权阻挡他人的合法注册。Athlet 公司向普通法院提出上诉。

 

欧盟普通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在先案例(C-104/18),如果商标持有人申请注册该商标并非出于公平竞争的目的,而是为了损害第三方利益,或为了获得除商标功能,尤其是标明商品来源功能之外的独占权,就属于恶意。根据《欧盟商标条例》第 29 条 (1),如果某人或其继任者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或《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的缔约国提出商标申请,自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就同一商标在相同或被包含在内的商品或服务上提出欧盟商标注册申请,可以享有优先权。本案申请人不断地申请将同一标志注册为奥地利商标,而所有申请又因未支付相关注册费而逐步被奥地利专利局驳回,就是在利用六个月的时间,制造优先权。这不是真实合法的商业行为,属于“权利滥用”。


Copyright 江苏商标网 All Right Reserved 苏ICP备10069325号
主办单位:江苏省商标协会 业务指导:江苏省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