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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三”与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有哪些不同?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发布时间:2024-07-09

      近年来,社会公众商标意识不断增强,然而,很多权利人对于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相关知识还有一些“盲区”。都是当事人依托自身合法权益让商标权利人失去专用权,那么二者有何不同?

  时间要求不同。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要求是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此3年时间段是自提出申请的日期向前推算3年,而不是申请人任意指定的3年;商标无效宣告请求只要求是已经注册的商标,即商标注册公告发布之日的次日即可请求宣告无效。

  申请主体不同。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以申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有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以申请;另一种情形是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规定时间内由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针对存在主观恶意注册行为的商标提交商标无效宣告请求。

  程序不同。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审查部门申请,审查程序上目前没有证据交换质证程序;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要向商标局评审部门提交,审理程序上有证据交换质证程序。同时,对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结果不服的当事人,只能先申请撤销复审,对其结果不服的才能提起行政诉讼;而对商标无效宣告请求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后果不同。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案件的法律后果是该商标专用权自商标局发布撤销公告之日起终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件中商标一旦被宣告无效,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需要注意的是,基于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的法律后果是该商标权自始即不存在,那么当事人在商标无效宣告程序中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材料可能成为商标侵权案件中权利人主张其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被控侵权人获得的利益证据。而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案件如果未发生撤销复审或行政诉讼案件,其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材料一般来说被作为商标侵权案件的证据材料可能性相对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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