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历史文化悠久,地域辽阔,潜在地理标志资源丰富。酒文化在中国历史发展过程中意义深远,白酒作为凝聚着独特工艺技术和区域特有自然因素、人文因素的产品,具有地理标志资源挖掘的意义。并且,中国酿酒工艺发展已久,酒文化丰厚,白酒品类繁多,是世界上重要的白酒产区。白酒地理标志潜藏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发展前景广阔。然而,面临当下假冒侵权行为频发的现状,我国现有的白酒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并未得到广泛普及和充分运用,白酒地理标志和商标注册的协同保护不充分,司法维权难度大。因此,需要加强对白酒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理论研究和探讨,寻求白酒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展开路径,为我国白酒产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基础,促进传统酒文化在新时代背景下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带动白酒产业高质量发展,进而为我国区域经济高水平发展增添一臂之力。
二、中国白酒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困境分析
伴随中国白酒产业的发展以及国内地理标志保护研究的进一步深入,白酒地理标志的保护问题逐渐引起国内重视。但根据现有数据统计,中国白酒地理标志的实际保护效果并不理想,面临着侵权案件多发、裁判标准不一和法律保护力度不足的现实困境。
(一)侵权案件多发,社会危害大
据2023年7月中国酒业协会发布的《中国酒类产业知识产权报告》显示,有86.96%的企业遭受过知识产权侵权,其中商标侵权占比高达78.26%,调查涉及的白酒企业商标侵权占比65.22%,且相较于普通白酒企业,头部知名白酒企业面临的商标侵权问题更为严重。具体到实践层面,各地市场监管及公安部门频繁组织开展了白酒驰名商标保护暨假冒侵权治理专项行动和侦查行动。如2023年8月,川渝警方合作破获制销假冒品牌高端白酒案,共计查获假冒茅台成品416瓶,涉案金额高达1.1亿元;2023年10月,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为期十日的打击销售假冒侵权白酒专项治理行动,共计查获涉嫌假冒侵权茅台、剑南春、汾酒等白酒34瓶,共立案8宗;2023年11月,北京铁路警方破获假冒注册商标案,共计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白酒5900余瓶,涉案金额价值2000余万元。诸如此类的制销假冒白酒地理标志产品的打假新闻屡见不鲜。就白酒产业而言,白酒地理标志侵权案件的频发不仅侵害了白酒地理标志权利人的利益,而且对白酒地理标志的品牌声誉及形象造成极大的损害,不利于白酒产业的良性竞争和健康发展。就消费者而言,白酒涉及消费群体庞大,攸关人民群众最基本的食品安全。假冒白酒地理标志的侵权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难以监管,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二)裁判标准不一,维权难度较大
从理论层面来讲,2019年前,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存在《商标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三种主导模式,在制度和管理层面存在一定差异,多头管理的现象不利于地理标志的保护。2024年2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正式实施,这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我国实践中地理标志保护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地理标志保护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统一,但与之相匹配的具体规则尚未出台,具体落实有待推动。目前,我国白酒地理标志的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尚难有统一的裁判标准,缺乏较好的指导性案例,从而在降低司法保护力度的同时,也增加了酒业维权的难度。就司法救济的赔偿力度而言,白酒地理标志侵权同时面临取证难度增加和损害赔偿力度不足的问题。取证难度增加对证据链的证明力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司法实践中侵权行为的认定带来阻碍;损害赔偿力度不足又影响着权利救济和司法警示作用的发挥,权利人维权成本高而司法遏制侵权行为的威慑力又不足,无法有效地防止实践中白酒地理标志侵权行为的发生。与此同时,从现实层面来讲,根据《中国酒类产业知识产权报告》显示,在2020年至2022年的统计中,酒业维权的阻碍集中在难以追究刑事责任(占比56.52%);民事诉讼判赔额太低,维权成本较高(占比52.17%);法律法规不完善(占比52.17%)。这印证了上述分析,反映出酒类企业在维权过程中普遍正在经历的司法救济困境,在司法保护力度、诉讼维权成本、裁判标准统一的问题上亟待解决。结合理论与实际,本文认为,一是法律法规的配套规则有待出台,没有细化的实施规则,不利于法律法规的落地与实施;二是司法追责和司法救济力度不足,没有充分发挥司法的权利救济和警示作用。
(三)保护力度不足,体系化保护意识淡薄
我国传统白酒品牌数量众多,这些白酒的生产多基于特定区域的水源、土壤等自然条件,并融入特定的酿酒工艺,凝聚着劳动人民的智慧,具有申请地理标志的基础。我国现有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可以归为两大模式,一是以《商标法》为主要依据的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注册保护的商标保护;二是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为保护依据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白酒地理标志可以通过上述两种模式取得法律保护,但以《商标法》为主导的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保护体系,难以维护地理标志的特殊性;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为保护依据又存在法律位阶较低,保护力度不足的问题。本文认为,我国当下具有较为丰富的白酒地理标志商标注册资源,但法律保护相对薄弱,商标制度保护难以兼顾特殊性,专门保护又存在法律位阶低的现实问题,商标同地理标志的协同链接仍需强化,树立体系化保护意识尤为重要。与此同时,我国白酒企业尚缺乏将白酒地理标志同商标注册耦合连接的体系化保护意识,无法有效地发挥商标的专用权保护功能和宣传功能,在造成成本资源浪费的同时,也使得地理标志注册商标本应有的法律保护作用难以发挥。这一困境若不加以解决,将不利于我国白酒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体系化展开,有碍于我国白酒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域外酒类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借鉴启示
01 | 科技标题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探索相对于域外来说起步较晚,本文基于我国当下白酒地理标志保护的现实困境,展开域外考察,探讨澳大利亚、法国、美国等在酒类产业方面具有优势的国家对酒类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挖掘域外酒类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可取之处。最终回应我国实情,为我国白酒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新的展开路径。
(一)澳大利亚酒类地理标志保护的借鉴
澳大利亚作为极具地区特色的产品原产地国家,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主要通过注册证明商标和注册葡萄酒地理标志展开。在专门的独立立法下,对葡萄酒地理标志展开注册保护,由澳大利亚葡萄酒和白兰地联合体中设立的“地理标志委员会”负责,主要依据是《澳大利亚葡萄酒和白兰地联合体法案1980》。[1]因此,在澳大利亚,其葡萄酒地理标志保护和其他品类的地理标志保护是有所区分的,分别采用不同的注册保护体系。由于葡萄酒产品与酿酒葡萄的品质息息相关,而酿酒葡萄与其产地的自然因素,如水源、土壤、气候等一脉相连,因此,葡萄酒产品带有浓郁的原产地特色,[2]对葡萄酒地理标志展开独立保护有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本文认为,白酒地理标志与葡萄酒地理标志具有相似之处,均带有原产地域的独特个性。因此,面对我国白酒产业的迅速发展,为更好保护我国白酒地理标志的长效增值,可以参考借鉴澳大利亚对葡萄酒地理标志的保护经验,对我国白酒地理标志展开独立的法律保护。不仅要严格管理白酒地理标志的申请注册,从源头把控白酒地理标志的质量品质,更要展开专门独立的保护,为白酒地理标志提供更具有针对性的法律保护。在助力我国白酒地理标志高质量发展的基础之上,促进其高水平健康发展,为白酒地理标志的发展构建稳定的市场环境。
(二)法国酒类地理标志保护的借鉴
法国拥有悠久的葡萄酒地理标志保护历史。1919年,法国颁布了《原产地标志保护法》,为本国优质的葡萄酒、香槟酒等产品提供专门的地理标志保护。[3]后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历程,形成了以受控原产地名称(下称AOC)保护制度为核心,[4]司法与行政认定并行的专门法保护体系。这套保护体系建立在AOC的基础之上,辅之以司法确权和行政认定监管制度,为葡萄酒地理标志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与我国现有的地理标志行政授权制度不同,法国的酒类地理标志适用“司法确权制”,[5]即法国酒类产品的生产者可以在行政法院通过行政司法程序对酒类地理标志进行确权,为酒类地理标志提供司法确认的保护。这一保护模式既避免了不必要的诉讼纠纷,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司法效率,又为酒类地理标志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支撑,预防了潜在侵权行为的发生。同时,酒类产品生产者还可以在普通法院通过民事司法诉讼和刑事司法诉讼两大程序对酒类地理标志进行保护,对民事侵权及轻微刑事犯罪行为的发生起到了制约作用。[6]简言之,其为酒类地理标志权利人提供了更全面的司法救济途径,使得权利人可以更便捷地运用司法程序对侵权行为予以打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国的司法体系性保护,从权利确认和权利救济两方面给予酒类地理标志全方位的保护,促进了酒类产品市场的发展,扩大了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本文认为,结合我国目前白酒地理标志保护面临的困境,法国对酒类地理标志体系化的司法特殊保护,对于探索我国白酒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展开路径具有借鉴意义。
(三)美国酒类地理标志保护的借鉴
美国对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进行专门保护,即由美国烟酒税贸局对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展开管理。[7]在司法程序中,美国作为判例法国家,对于酒类地理标志的司法审判坚持遵循先例的原则。其优势体现在:一是在先判例作为裁判依据具有指引作用,提升了司法裁判的统一性,尽可能规避了裁判标准不统一带来的矛盾冲突,对酒类地理标志侵权行为的判断标准和处罚标准有较为统一清晰的适用。二是在先判例的标准统一能够给社会带来较为准确的行为预测,可以极大程度地节约司法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保护的功能,更高效、及时地为酒类地理标志权利人提供司法救济。三是在先判例使得法律规范更加鲜活,更能及时准确反映社会中存在的酒类地理标志保护问题,使司法救济在符合立法本意的基础之上,更加符合酒类地理标志权利人的现实需求。除此之外,在侵权损害赔偿的力度方面,美国法院对假冒商标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力度最高可达实际损失或利润的三倍,且仅要求侵权行为达成故意即可,对情节严重并未直接要求。[8]酒类地理标志在美国获得注册商标的权利保护,因此同样适用故意侵权的三倍惩罚性赔偿。可见,美国对于酒类地理标志侵权行为惩处力度之大。这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酒类地理标志假冒侵权行为的违法成本,起到了司法警示作用,有利于遏制酒类地理标志侵权行为的发生。因此,本文认为,美国司法保护中在先判例的指引作用值得我国在司法实践方面借鉴。与此同时,美国积极推动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和严厉惩处假冒酒类地理标志的侵权行为等举措,同样值得我们参考借鉴。
四、中国白酒地理标志法律保护路径的展开
本文基于对我国白酒地理标志保护现状的分析,在明确其发展困境的前提下,展开域外制度借鉴,立足国情探索我国白酒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展开路径。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征程中,探索白酒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路径,既是对知识产权法治体系的完善,也同样符合我国的发展现状及实践需求;不仅有助于我国白酒产业的健康发展,推动制造业强国建设,而且有助于提升我国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提升我国国际影响力。
(一)有效规范落实白酒地理标志的行政保护
对于白酒地理标志发展面临的现实困境,行政机关应当积极作为,履行其提供行政服务、维持市场秩序的职责。不仅要为白酒地理标志提供更为全面的行政服务,强化其行政保护,更要有效落实白酒地理标志的行政执法,做到规范执法、有法必依,从而真正为白酒地理标志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首先,要加强白酒地理标志的行政保护,积极维护白酒地理标志的市场秩序。一是行政部门要适时开展白酒地理标志假冒侵权行为惩处专项行动,积极履行行政职责,严厉打击白酒地理标志侵权行为,合理规划市场,建立完善的执法体系,积极维护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为白酒地理标志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二是有关行政部门要和行业协会充分联动,构建行业监管体系,推动优质白酒地理标志的发展,严格把控白酒地理标志的审查标准,强调技术创新,推出更高品质的白酒地理标志产品,为白酒地理标志赢得良好的市场声誉,推进白酒地理标志健康发展。通过进一步提升传统酿酒工艺,提高白酒地理标志产品质量,强化白酒地理标志的市场竞争能力,引导白酒地理标志迸发新时代的生命力,为白酒地理标志发展蓄势赋能。其次,要规范落实白酒地理标志的行政执法,有关行政部门应适时发布白酒地理标志保护配套规则和白酒地理标志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目前,伴随《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的正式实施,我国地理标志的行政保护模式已经得到初步统一,但良好制度设计的有效落实离不开配套规则和实施细则的具体参照。有关行政机关应以白酒产业为切入点,针对白酒产业的市场发展现状及发展规律,发布白酒地理标志保护具体配套规则。与此同时,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的及时性和指引性作用,为行政执法提供现实指引的同时,向社会传递白酒地理标志行政执法的社会价值风向。最终,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提升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威慑力,为白酒地理标志的健康发展注入行政效能。
(二)发挥司法保护白酒地理标志的主导作用
司法保护是白酒地理标志权利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白酒地理标志的主导作用,有利于推进白酒地理标志审判制度现代化,有效预防白酒地理标志假冒侵权的违法行为,激发白酒地理标志创新活力。本文认为,发挥司法保护白酒地理标志的主导作用,首先,要完善审判机制,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司法机关应积极完善审判机制,展开新探索,面对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程序,进行“三审合一”的积极探索,下设专门知识产权庭,对涉及白酒地理标志的诉讼程序案件进行统一审判管理:一是由知识产权专门庭室展开统一审判,统一三大程序层面的裁判标准,以此避免裁判矛盾的出现。二是加强对白酒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在审判时更全面考虑白酒地理标志的特殊性及其知识产权属性。通过对司法审判机制的完善,充分发挥司法救济的功能,对实践中存在的白酒地理标志侵权行为予以严厉惩治,为白酒地理标志提供更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环境。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发布指导性案例,利用好已有的知识产权裁判规则库,统一司法程序中对于白酒地理标志侵权纠纷的裁判标准和判赔标准,避免出现类案不同判问题。要发挥指导性案例的示范作用和引导作用,为司法裁判提供方向指引,在提升司法效率和裁判质量的同时,进一步赋予法律鲜活性、及时性,使司法救济更及时地回应现实问题及需求,更充分地发挥司法救济的功能。最后,司法领域还应当积极探索白酒地理标志公益诉讼制度:一是节约维权成本,回应实践中酒业地理标志维权成本高的困境;二是白酒地理标志的使用涉及市场经营秩序、消费者权益,白酒质量攸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假冒酒品泛滥势必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相应的公益诉讼制度应当充分予以利用,为白酒地理标志提供更为全面的司法保护。
(三)加强白酒地理标志与商标注册的协同保护
根据我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地理标志可作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进行申请注册并获得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保护。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4年1月2日发布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明确表示,“集体成员、使用人可以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与自己的注册商标同时使用”。对此,应充分加强地理标志和商标注册之间的协同保护,构建体系化的白酒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机制。政府及行业协会仍需进一步积极推动、鼓励白酒企业进行商标注册,充分发挥已有制度模式的保护优势。首先,行业协会应积极引导白酒产业进行地理标志商标注册。行业协会可以通过颁发优秀白酒地理标志等荣誉奖项,鼓励白酒企业发展技术工艺,注册并使用白酒地理标志参与市场竞争;也应当提供更为全面的协会注册服务,为白酒企业提供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咨询服务,尽力扫清注册过程中的障碍。其次,白酒企业要提高自身的地理标志商标注册意识和运用维护意识。企业要积极跟进国家政策,主动进行白酒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不仅为自身合法权益构建法律保护屏障,更要充分运用获准注册的白酒地理标志商标,参与市场宣传,发挥市场主体地位的积极作用。通过注册商标的识别功能,扩大自身白酒产品竞争力的同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中华优秀酒文化和酿酒工艺的传承发展。最后,行政机关要广泛宣传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地理标志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发挥自身行政职能作用,明确向社会公布并宣传白酒地理标志的注册细则,制定规范化、体系化的申请注册流程,为白酒企业和行业协会提供行政指引。最终,通过各方合力,营造良好的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的社会环境,推动白酒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的注册率及实际使用率的提升,构建体系化地理标志注册模式,发挥地理标志进行商标注册的保护作用,为白酒地理标志提供更全面的法律保护。
五、结 论
我国白酒产业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和历史悠久的酿酒工艺,为我国优秀文化的传承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担负着光荣的使命。为了规范统一和协调完善我国白酒地理标志的保护体系,促进白酒地理标志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推动白酒产业高质量发展,在充分吸收和借鉴域外酒类地理标志保护经验的基础上,本文认为,我国白酒地理标志保护应坚持有效规范落实行政保护,发挥司法保护白酒地理标志主导作用的原则,加强白酒地理标志与商标注册的协同保护,为我国白酒地理标志提供强有力的体系化法律保障。未来,以白酒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推动传统酒文化的赓续延绵,在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的同时,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高水平的产业支撑,以知识产权制度和保护模式的完善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添砖加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