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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的十大误区

来源:宁德市场监管 发布时间:2024-07-26

商标是企业无形胜有形的资产,是企业无形的财富。商标不仅仅是区分商品来源或服务来源的标志,更是企业建设和品牌发展的支撑。

 

正因为商标可以让如此多的消费者信任和信赖,所以企业拥有一个专属于自己的商标就显得尤其重要。但在商标注册使用中,也藏着大量陷阱误区,为避免商标被投诉或商标被抢注的风险,企业要早知道、早预防、早避免。

 

误区1.商标可以先使用,后注册?

 《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该规定表明我国在认定商标权属问题上实行的是“注册在先”原则,即商标的专用权属于依法先申请注册并获准的商标申请人。


误区2.商标提交申请,标记®和™就可以随便使用?

“™”是英文Trademark的缩写,是注册中的商标,商标已经递交申请,处于审查阶段。递交申请商标注册申请后,收到商标局“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之后,使用商标时可以在商标的右上角标注™标志。而“®”是注册商标,指的是商标已经审查通过,已经注册的商标,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表示该商品或服务是受法律保护的,未经商标持有人的授权都不能使用。在收到商标局“商标注册证”之后,就可以将™标志更换为®标志。如果改变了注册图样,或者商品没覆盖到,滥用®可能招致处罚。

 

误区3.只注册中文商标,忽略其他的? 

现如今只注册中文商标是远远不够的。如果产品和服务要面向国际市场,那么还需要考虑在其他语言或图案上申请注册商标。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品牌,避免被他人抢注或侵权,也能更好地拓展国际市场。


误区4.自己的注册商标,使用在什么产品上自己说了算?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并不是注册一个商标就能在所有的商品或者服务上都获得保护的。商标只能使用在已注册类别的产品或服务上,不能擅自把商标使用在未注册的类别上。超范围使用,也是企业在日常商标使用过程中极易犯的错误。商标使用应严格按照商标注册证上核定的商品或服务分类使用,超范围使用的部分必须重新注册,没有注册的情况下不能作为注册商标使用。


误区5.别人已经申请了这个商标,自己就不能申请了?

我国采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基于尼斯分类),共有45大类,如果他人已经在某些类别注册了商标,那么,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你就不能再进行申请了,但在其他类别还是可以申请的(驰名商标除外)。


误区6.拿到商标注册证这个商标就永远是我的了?

获取商标证书后并不代表会一直享有此商标的专用权。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10年到期不续展、商标使用不规范等都会丧失商标专用权。商标权丧失后,不再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可以办理这个商标注册申请。


误区7.自己的商标想让谁使用都可以,不必办手续?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误区8.企业名称、地址变更,没有必要办理商标变更手续?

商标注册人名称和地址改变,必须及时办理商标变更手续。否则,新名称、新地址用原来的商标,不但不受法律保护,一旦有商标纠纷,有理变无理。


误区9.彩色商标在申请时需指定颜色?

如果指定颜色,以后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时候就使用注册颜色,不能更换颜色。黑白申请,不指定颜色的保护范围更广泛。

 

误区10.购买的商标被宣告无效一定能获得原来的商标注册人赔偿?

如果原商标注册人不存在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就不能要求赔偿。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在法律上视为从未存在。但对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合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人民法院做出的已经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判决、裁定、调解书;市场监管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不具有追溯力,除非商标注册人存在恶意且给他人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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