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中,个别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利用专业优势大量注册商标。为了严厉打击恶意注册商标的行为,商标法对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的范围做了严格限制,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那么,商标代理机构的范围包括哪些呢?《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作出了相应的解释:已经备案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和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未备案的,但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时标明从事商标代理、知识产权代理等业务的主体;未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标明从事商标代理等业务但有实际证据证明其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主体。
需要注意的是,当前有些企业办理营业执照时,在经营范围内添加了“商标代理”“知识产权代理”等内容,而在实际经营中并没有开展与商标代理、知识产权代理相关的业务,这些企业也是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制的企业,若申请代理服务以外的其他商品或服务,则将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将会被予以驳回,已经注册的将会被宣告无效。
若企业将其经营范围内的“商标代理”“知识产权代理”删除,是否仍属于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呢?笔者认为,判断商标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主要依据,是商标申请注册时该企业的经营范围,即企业在删除“商标代理”“知识产权代理”服务之前的申请行为,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而在删除“商标代理”“知识产权代理”服务之后的申请行为,则未违反该条规定。
另外也有一些代理机构为了规避该条款的规定,利用关联公司或关联人的名义申请商标,如某人在第14类商品上申请了商标,且在其他多个类别上申请了多件商标,某人与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的法人代表为父子关系,某人申请商标的行为,被认定为是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假借工作人员近亲属名义申请商标,最终该诉争商标的申请被认定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被予以无效宣告。
当然,若一概将代理公司关联企业或关联人的申请行为都列为第十九条第四款的打击范围,则很有可能打击到关联方的正当注册行为,这样反而违背了商标法的立法宗旨,故在判断关联方的申请行为是正当使用还是代理机构为规避法律规定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的注册,仍需要结合关联方的经营情况以及其他申请行为进行个案判断。
总之,作为商标代理机构,一定要正当行使商标代理权,诚信经营,维护商标注册秩序;作为商标权利人,如果遇到商标被代理机构抢注的情况,也可用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进行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