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商标注册申请量的持续增长,商标有效注册量不断增加,商标资源日渐紧张。一些申请人为成功取得商标注册权,不得不主动扫清注册障碍,依据《商标法》对拥有在先权利但超过三年没有使用的注册商标提出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因此,在先权利人能否很好地在撤三答辩中提供使用证据,是关系到商标注册权能否继续保留的关键问题。本文对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撤销答辩如何提供使用证据进行简析,希望对商标注册权利人提供证据有所帮助。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使用的主体既包括商标注册人也包括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在实践中,商标权人和实际使用人之间虽没有正式的许可使用合同,但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特定的关系亦可,如双方之间属于母子公司、控股与被控股公司等。商标应使用在指定的三年期限内,即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的三年内。例如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2日提出撤三申请,答辩人提供证据中商标使用的时间为2017年12月22日至2020年12月21日。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应与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符,应落入被提出撤销申请的商品或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撤销答辩如何提供使用证据服务的范围内。商标使用中不得擅自改变商标标识,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核准注册商标虽有细微差别,但未改变其显著特征的,可被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与其他知识产权一样,商标权具有显著的地域性。商标使用的地域应在我国《商标法》法域范围内,而非其他国家和地区。商标注册人仅提供自己制作的销售单、送货单、产品包装、产品实物或服务场所的图片等自制证据,一般认为证明力较弱,不能独立用于证明当事人的商标使用行为。商标注册人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购销协议,无履行证据,即缺乏与协议相对应的发票、银行单据、转账记录等,不能证明该协议已实际履行。商标注册人在答辩书中提出具有不使用的正当理由,但在材料中却没有相应的证据。例如不使用正当理由之中的破产清算,证据材料中应具有法院破产清算的判决等证据。综上所述,商标权利人应当真实、公开、合法地使用商标。真实、善意,在公开的商业领域合法使用,而不是为了规避注册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而进行应付性、象征性的使用。只有如此,才能在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撤销答辩中提供有效证据,维护自己得之不易的在先商标注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