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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中权利用尽的“两不变”前提

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发布时间:2024-08-28

商标专用权人依法享有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商标专用权人或经其授权的人所制造的商品在被第一次投放市场后,权利人即丧失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对它进一步的控制权,凡合法取得该商品的人均可对该商品进行自由处分,该原则被称为商标权权利用尽原则。权利用尽原则也是对知识产权专有权利限制的一种典型制度。


本文试从实务角度诠释权利用尽原则适用的两“不变”前提,即:商标标志无变化与商品本身无变化。

 

一、商标不变不侵权


在原告法国皮尔法伯护肤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慧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中【(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280号】中,原告依法享有第699055号“AVENEEAUTHERMALE”商标、第1476327号“雅漾”商标、第1972018号“雅漾”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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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权利商标)


2014年6月,原告发现被告网站显示“[雅漾中国官方网站]-Avnen敏感肌肤护肤专家”界面,突出位置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雅漾”完全相同的商标,销售雅漾系列护肤商品,遂公证购买并诉至法院。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授权在其网站上使用雅漾商标并销售雅漾商品的行为,使其商品质量及售后均不能得到保证,势必损害消费者权益,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


法院认为:


(一)商品商标作为一种具有识别性的标识,其最主要的功能在于标识商品来源,从而引导消费者购买其认可的商品,帮助商品提供者与消费者在市场上建立起重要联系。

(二)该种联系是标注相同商标的商品具有同一来源,一般不指向商品具体销售者。

(三)本案中,被告销售的涉案商品经验证及双方确认系正品,被告销售雅漾正品的行为不会割裂原告与标注了“雅漾”系列商标的商品的联系。

(四)被告在利用网站销售原告正品时,在网站上使用“雅漾”系列商标的行为并未妨碍商标功能的发挥,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据原告陈述,其在专柜销售的商品是成品,无需再特别配置即可在市场上自由流通;而被告销售的亦是成品,故相关公众在专柜处与被告处购买到的商品并无实质差异。

原告雅漾正品进入流通领域后,一般情况下,原告不能禁止他人再次销售该商品,即商标权利用尽。

(五)在被告未对商品本身进行任何改动的情况下,被告利用网络对该商品进行再次销售的行为,并不会导致原告本已用尽的商标权被重新激活。

原告虽在其官方网站及对外采访中宣称“雅漾商品仅限专柜销售”,但被告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原告商品并利用网络销售的行为并不受原告商标权的约束。


原告深圳市影儿服饰有限公司、深圳影儿时尚集团有限公司、周璀琼诉被告贾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三案中【(2021)皖02民初97号、89号、105号】,三原告分别系“影儿集团”旗下六大品牌商标权人,发现本案被告(非授权商)在淘宝开设店铺,销售与其服装相同的商品并使用其商标进行指示,销售金额高达数千万,遂以侵权起诉索赔数百万。应诉过程中,代理律师发现被告所有产品均从原告正品代理商处获得,且有完整交易纪录,故详细整理出价值数千万产品的收发货纪录后,主张原告商标权利用尽,被告使用原告商标系为说明商品来源,不构成侵权,三案最终均以原告撤诉结案。

 

      二、如商品变化而未予标明则侵权


(2016)粤20刑终176号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中,张某某等人对旧“Panasonic”传真机用拆解、清洗、更换零部件等方式组装成新传真机,通过自行制作的丝印板将“Panasonic”印制在传真机上。


上述商品装入外购的印有“Panasonic”的包装箱内,并放入外购的“Panasonic”说明书,再出售给淘宝商,且上述销售的传真机没有任何标识表明该商品为修复或翻新商品。


法院认为,由于商品本身发生变化,事实上商品已不再是商标权人的商品,将严重影响商标权人对其商品质量的控制权,破坏商标正常的商品信息传递功能,最终会损害商标本身的存续并损害消费者权益。


在商标法中,正常修理或翻新虽不禁止,但修理者或翻新人须标明其修理或翻新的情况,如未正确标示导致修复或翻新商品被视为新商品,则属侵犯商标权行为。


在(2019)最高法民申4241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也明确指出,改装后再次销售是否侵害商标权应从商标标示特定商品与特定来源之间联系的功能出发,通常可以根据改装程度是否足以实质性影响商品性质以及消费者的选择来判断该种改装后再次出售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在该案中,法院认为,被告改装的墨路系统,是喷码机产品正常运行的重要部件,该改装行为实质性改变了商品原有品质,在对消费者选择产生显著影响的同时,对商标与商品之间对应关系产生实质性影响。被告在出售经过实质性改变的商品上继续使用涉案商标且未通过明显方式告知消费者改装的情况,容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混淆的可能。


还需要强调的是,上述带有商标的商品在被第一次投放市场后权利人丧失的系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控制权,即商标注册地、商品投放地与再次销售地应同一,即平行进口的商标权用尽不能成立,这也是由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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