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作为一种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不仅承载着产品或服务提供者的商誉、还能无形中彰显个性、品质和品位。鉴于商标突出的宣传作用,商标申请人往往会在商标字体设计、表现形式上下足功夫,以期能最高效地取得消费者的青睐。因此,商标中具有美感且独特的汉字设计无疑可以为商标加分不少,但是商标中的汉字设计真的可以随心所欲吗?显然不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明确规定“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根据《商标法》第十条一款(八)项的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进一步指出“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况就明确包含“商标含有不规范汉字或系对成语的不规范使用,容易误导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认知的”情形。但是对于什么是“不规范汉字”并没有十分明确界定,这需要在商标实践中不断地摸索,探求一个既可以最大化保护商标创意又可以避免因不规范汉字书写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误导青少年正确用字用词。
在商标实践中,对于包含“不规范汉字”的商标通常会基于《商标法》第十条一款(八)项的规定而驳回,大致包含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含自造字,易使消费者对其书写方式造成错误认知,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例如,某电子支付公司开展的“集五福”活动中别出心裁创造的汉字(如图)。该文字虽然凝聚了申请人对“集五福”活动的巧妙暗示,也十分具有创意,但该文字对于青少年对汉字“福”的正确书写方式误导性较强,最终被予以驳回,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二是含缺少或增加笔画的文字,造成汉字不规范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其书写方式造成错误认知,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例如第18071355 号商标“”,经过艺术化设计后文字缺少笔画,其写法为不规范写法,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属于不应予以核准注册和使用的情形。
三是含共用偏旁部首的文字,易使消费者对其书写方式造成错误认知。例如:“翡翠”二字公用“羽”字部分,容易造成汉字不规范使用,从而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四是过度艺术设计,改变了文字的基本结构,易使消费者对其书写方式造成错误认知。
例如:第14808883号“上坐”商标中,“坐”字过度设计,与汉字中常用“坐”字的写法不同,属于不规范汉字,作为商标使用易扰乱规范汉字的使用秩序、误导青少年对规范汉字的认知,最终被予以驳回。
看了上面的几个例子,可能申请人对于商标中包含汉字的不规范写法或者艺术化设计不免有些气馁,想要商标有些创意未免也太难了。别急,我们可以从几个案例来看看,是否能让您的创意找到一些方式。
如果申请商标中虽然包含“不规范汉字”,但是并不会造成消费者书写错误认知的,一般来说是可以作为商标进行使用和注册的。简单举几个例子:
一是文字的某一笔画呈图形化设计,不易使消费者对其书写造成错误认知的。
例如第15725541号注册商标“开心熊”,虽然“心”字的中间一点被一个熊的图形所代替,但是整体并不影响消费者对其书写方式的正确识别和认知。
二是文字整体风格化明显,几乎可以视为纯图形商标,不易使消费者对其书写造成错误认知的。
例如第37229943号注册商标“风”,虽然所含“风”字笔画相连,非常规正确的书写方式,但是商标整体更接近于图形表现形式,不易误导消费者对其书写方式的错误认知。
三是文字的某一部分含设计元素但没有改变书写笔画,不易使消费者对其书写造成错误认知的。
例如第14528961号商标“简约MEN”,虽然其所含文字的偏旁部首“⺮”和“纟”部分进行了风格化设计,但是整体上并没有改变书写笔画,导致消费者对书写错误认知的可能性较小。
四是文字之间共用笔画,不易使消费者对其书写造成错误认知的。例如第8877212号商标“非常泰”。
五是申请商标中所含的“不规范汉字”实际上是繁体字、外文汉字、书法形式汉字等具有明确出处的情形,一般是可以作为商标进行使用和注册。
例如“1点点”注册商标,其中所含“點點”部分为繁体字,且该繁体字借鉴了中国汉字的传统书法表现形式。其部首“灬”在行书、草书等书法写法中大多是在底部覆盖住整体上方部分的写法,商标中所含“點”字并非自造字或不规范汉字,可以作为商标进行使用和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