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牌加工是涉外贸易中较为常见的一种合作方式,然而围绕定牌加工中产生的商标侵权问题屡见不鲜,下面来看这样一则案例:
案例简介
迪赛尔股份公司系第G608499号“DIESEL”注册商标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等。某进出口公司向爱尔兰申报出口一批标有“DIESEL”标识的男士防寒服,吊牌和包装上均使用了与原告商标完全相同的标识,因某进出口公司向海关提供了上述商品系涉外定牌加工产品的部分证据,海关经调查后,作出了不能认定是否构成侵权的判定。由于自扣留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扣押通知,海关对该批货物予以放行。迪赛尔股份公司为此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进出口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第G608499号“DIESEL”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本案涉及定牌加工产品侵害商标权的问题,一起来看看相关的法律分析
法律分析
某进出口公司虽辩称被控侵权服装系涉外定牌加工的产品,不构成侵权,但其所主张的授权主体在中国并不具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其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所主张的授权主体在爱尔兰拥有“DIESEL”商标权,故无法认定案涉服装构成涉外定牌加工产品,被诉侵权服装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上述注册商标相同,系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本案中,某进出口公司作为报关单上的境内发货人,系以自己名义办理报关手续,其对报关货物的审查义务高于一般受委托后以委托人名义报关的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承担与收发货人相同的法律责任。某进出口公司在接受委托前,应当全面核实报关货物的真实情况及信息,审查义务应当包括产品及包装上是否使用了商标,以及产品所使用商标的商标证或商标授权文件。某进出口公司明知涉案“DIESEL”商标的知名度,却未尽到审查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某进出口公司出口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涉外定牌加工是对外贸易的重要方式。随着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对于在涉外定牌加工中产生的商标侵权问题的认识也在不断变化和深化。既不能把这种贸易方式简单的固化为侵犯商标权的除外情形,也不能认为此种贸易方式下的商标使用均构成侵权。一般而言,如果国内加工、代理出口企业不以销售为目的,接受境外委托人的委托,贴牌加工生产的产品全部出口不在国内销售的,以认定国内企业定牌加工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为宜。但在作出不侵权认定时,要以国内企业对境外委托贴牌的商标本身已尽到必要审查注意义务为前提,即对境外委托人在境外是否享有注册商标权或获得合法授权进行必要审查。本案中,某进出口公司未能提供其主张的境外委托人享有相应权利的证据,应认定为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故判令其承担相应的商标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