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异议人:法国轩尼诗公司
被异议人:黄江龙
被异议商标:
指定使用商品:第30类“咖啡;茶;白茶;乌龙茶;红茶;绿茶;主要由米制成的冻干食品;糕点;调味品;醋”。
异议人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192133号“”商标(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轩尼诗”“HENNESSY”商标的摹仿、抄袭及翻译,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异议人复制、摹仿、抢注他人知名商标,恶意攀附他人知名商标商誉的不正当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异议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所获荣誉、宣传报道材料等。
被异议人答辩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煊猊狮”指定使用于第30 类“咖啡;茶;白茶;乌龙茶;红茶;绿茶;主要由米制成的冻干食品;糕点;调味品;醋”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192133 号“轩尼诗”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 类“咖啡;茶;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食盐”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异议人引证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被异议商标“煊猊狮”与异议人引证商标“轩尼诗”呼叫相同。另经查,被异议人还申请了多件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呼叫相同的商标,如“相耐儿”“仁投玛”“禄亿葳登”“结报”“嫡傲”“岚岱”“禄琥”“犇迟”等商标,可以认为被异议人具有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意图,此种意图更易增加双方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混淆的可能性。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二案件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近似的判定,一般应从商标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和认知力为标准,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近似。在异议审查中,结合在案提交证据,一般还会考虑商标的知名度、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意图等因素。在2021 年制定的《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新增了第3.2.4 条关于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意图的相关内容。该条规定,“判断是否易导致来源混淆,应考虑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意图。商标申请人有明显的恶意,在其他因素相同时,则更有可能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该条对异议审查实务中认定近似考虑主观恶意的做法进行了明确。因此,商标近似判断,不是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近的简单比对,而是综合考虑商标标识近似程度、显著性、知名度、申请人的主观意图等诸多因素的判断结果。
具体到本案,异议人引证商标“轩尼诗”非固有词汇,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和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煊猊狮”与异议人引证商标“轩尼诗”呼叫相同,但文字构成、字形完全不同,按一般的审查标准,可以认定未构成近似商标。但经查,被异议人还申请了多件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呼叫相同的商标,如“相耐儿”“仁投玛”“禄亿葳登”“结报”“嫡傲”“岚岱”“禄琥”“犇迟”等商标。从被异议人申请商标的整体情况看,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并非偶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呼叫相同也并非巧合,被异议人实施了一系列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申请注册行为,其恶意攀附的意图十分明显。而在实际的商业活动中,被异议人在攀附意图的支配下,很有可能采取各种贴近、仿靠等行为,刻意制造混淆,以达到不正当借助他人商标商誉的目的。在此情况下,如果仅孤立地就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进行比对,并且囿于商标近似判断的一般性规则,则会使这种“打擦边球”规避审查标准的行为得以实现,助长“傍名牌”风气的蔓延。因此,本案中,将被异议人的一系列申请注册行为作为整体考虑,在商标近似判断上从严把握,认定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制止“傍名牌”的异议案件。从该案裁定可以看出,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意图对商标近似的判断会产生影响。本案中,将双方商标按一般标准进行比较不易认定为近似,但在异议审查中充分考虑在先商标的知名度、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恶意使得混淆可能性增强,判定为近似商标,有效制止了“傍名牌”行为。当前商标注册领域恶意抢注、“搭便车”现象层出不穷,抢注花样也不断翻新,出现了依常规审查标准无法规制的情况。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将商标申请人申请的系列商标作为整体考虑,认定其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主观意图,从严认定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从而体现鼓励诚实信用,遏制仿冒搭车的价值导向,对攀附他人商标商誉的行为给予警示,起到净化市场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