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7日,OMV 公司申请将国际注册第01593116号颜色商标(见下图)指定保护到欧盟,涉及第 1、4、35、37类等类别的相关商品或服务,指定颜色为龙胆蓝(RAL 5010)和黄绿色(RAL 6018)。该申请被部分驳回,理由是该商标缺乏显著性。OMV 公司上诉。
2023年11月8日,上诉委员会裁定(R798/2023-5)维持了缺乏显著性的认定,认为虽然颜色或颜色组合能够传递观点和情感,但不可能表达明确的信息;实际可用的颜色数量有限,为数不多的注册就会耗尽所有可用的颜色;如果没有在先使用,除非商品或服务的种类极为有限且相关市场十分特定,颜色或颜色组合的显著性几乎无从谈起。涉案标记中两种颜色都与环保有关,对于相关涉案商品,每个颜色都没有显著性,其组合也未赋予标记最低程度的显著性。对 OMV 公司提交的使用证据,上诉委员会并未审查,因为 OMV 公司只是把使用获得显著性作为辅助诉求,要等天生显著性的问题审查终结后再作处理。
国 际 商 标 协 会(INTA)和欧洲商标权利人协会(MARQUES)认为,该案对欧盟商标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分别提交了意见,支持 OMV 公司,其观点也比较一致,他们认为 :
首先,上诉委员会对颜色组合商标的显著性要求过高。单一颜色商标不予保护的理由不应适用于颜色组合商标,比如可用颜色有限、无法传达商品 / 服务的来源信息、消费者认知习惯等。颜色组合能传达更细致、具体的信息,拥有天生显著性的可能性更高,比单一颜色的注册风险要低。INTA 还特别指出,可用颜色数量有限的问题不应被夸大。
其次,上诉委员会没有充分考虑颜色的具体排列。虽然其中的颜色单独看可能传达环保的信息,但这不代表以一定方式结合在一起的颜色组合也会产生这样的联想。再次,上诉委员会也没有提供理由说明涉案颜色及其排列为何缺乏显著性。即使颜色可以在自然界中找到,也不意味着它们缺乏显著性。最后,上诉委员会没有考虑到加油站使用颜色组合区分其服务的市场惯例。从 OMV 公司提交多个加油站外观证据来看,消费者已经可以根据加油站的颜色方案来区分商业来源。欧盟普通法院会在何种程度采纳这些意见,仍待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