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宜家公司是“宜家”“IKEA”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在家具家居商品上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宜家公司诉称,佛山某门窗公司在其官网、微信公众号、门店及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商标及“精工·静音·更宜家”“KANGPAI IKEA”标识;佛山南海某公司、海口某经销部在门店及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商标及“精工·静音·更宜家”标识。佛山某门窗公司、佛山南海某公司、海口某经销部等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认定“宜家”“IKEA”为驰名商标,并判令佛山某门窗公司、海口某经销部等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及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裁判结果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宜家公司在本案主张保护的注册商标为“宜家”“IKEA”;主张被诉侵权商标标识有“”“”注册商标及“精工·静音·更宜家”“KANGPAI IKEA”标识。“宜家”“IKE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虽然第20类商品主要为木制品,第6类商品主要为金属制品,但对于相关公众而言,随着建筑方式、装修模式等不断发展,木制家具隔板、家具门与金属门、金属窗、金属门板虽然材质不同,但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和消费群体等方面关联性较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商品来源,应认定为类似商品。因“”“”为注册商标且仍处于有效状态,故“宜家”是否为驰名商标是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的前提条件。法院根据持续使用时间、市场知名度、销售规模等,认定“宜家”为驰名商标。佛山某门窗公司等未经许可,在类似商品中使用“精工·静音·更宜家”标识及“”“”商标,不仅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还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涉案商标联想到“宜家”,认为佛山某门窗公司与宜家公司存在特定的联系,构成侵权。遂判决佛山某门窗公司等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宜家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佛山某门窗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驰名商标认定的典型案例。驰名商标认定应当遵循按需认定、个案认定原则。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是通过驰名商标的认定,解决注册商标之间的冲突问题,对类案的处理具有借鉴意义。在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中,被诉侵权商标如果是注册商标,权利人应先申请宣告被诉侵权商标无效,待被诉侵权商标被宣告无效后,权利人再提起民事诉讼。但如果请求保护的商标构成驰名商标,权利人可以直接通过民事诉讼寻求司法保护。涉案两个被诉侵权商标系注册商标,本案一审审理中,该两商标尚在申请宣告无效行政诉讼中。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综合考虑请求保护的“宜家”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市场知名度、销售范围、广告宣传等情况,认定其为驰名商标,并在本案中直接解决注册商标民事冲突问题,无需等待申请宣告商标无效行政诉讼结果,及时制止了商标侵权行为,维护了权利人合法权益。二是准确适用“反淡化保护”原则对驰名商标扩大保护。驰名商标侵权纠纷中构成“摹仿、复制或翻译”不仅仅包括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情形,还包括容易使相关公众从涉案商标标志联想到驰名商标,从而淡化驰名商标显著性的情形。本案有效保护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人民法院持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基本立场,对营造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具有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