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是发挥商标识别作用的前提,是发挥商标价值的保证,是确保商标品牌发展壮大的基础。然而目前大量闲置商标的存在不仅增加了“后来”商标注册的难度和成本,也影响了商标价值的实现。为此,笔者结合审查工作经验,探讨闲置商标的退出与激活机制,以期促进闲置商标资源盘活。
一、我国商标有效使用现状
截至2023年12月底,我国有效注册商标达到了4614.6万件[1]。但据有关统计,随着商标注册总量的较快增加,商标闲置情况将更加突出,如2018 年全国注册商标闲置率达到30%,部分类别下的商标闲置率甚至达到50%[2],当年我国商标有效注册量为1804.9万件。另外,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2022年度报告》对撤销复审案件的统计,2022年受理14886件撤销复审案件。在审结的商标撤销复审案件中,全部撤销占49%,部分撤销占33.8%,维持有效占17.2%。也就是说,有高达82.8% 的有效注册商标会被部分或全部撤销。
二、闲置商标的成因
闲置商标是指商标权利人获得商标专用权后,将注册商标长期闲置,未予使用的商标。笔者认为,造成闲置商标存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注册大量商标,造成商标闲置
此种情况在实践中一般分为正常注册和恶意注册两种情况。正常注册是指商标权利人虽暂不具有真实使用意图,但申请商标的目的是以维护自身商标权利为目的申请注册,不具有恶意性,不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侵占公共资源。正常注册又可分为防御性注册和储备性注册。如阿里巴巴公司除了具有阿里巴巴商标品牌外,还申请注册了阿里妈妈、阿里爸爸等近似性商标,就属于防御性注册。申请人根据自身市场规划,预先将投入市场的产品或服务商标进行申请注册的行为,就是储备性注册。如重庆市市级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巴味渝珍”,目前名下共有24件注册商标,除在食品相关类别进行了注册保护外,还在服装、小饰品等类别进行了注册保护。
恶意注册是指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以攫取或不正当利用他人市场声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侵占公共资源为目的的商标注册行为[3]。从实践来看,恶意注册的目的在于通过商标买卖,销售牟利。注册人不仅不会使用商标,还会恶意利用商标专用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恶意注册是目前导致闲置商标大量存在的最主要原因之一。
(二)申请人具有使用目的,但因客观原因导致商标被迫闲置
一是注册商标在获得商标专用权后,商标权利人出现了足以致使商标不能正常使用的客观原因,如申请人名称变更、破产、兼并、吊销或者死亡等情形,同时权利人未及时对商标行使变更、转让等处分行为,导致商标权利无人继受取得,被迫成为闲置商标。
二是申请人需要的商标类别与获权商标的类别存在需求错位,导致已获权的商标成为闲置商标。例如,云阳县优多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提交全类别45件商标注册申请,仅5件与其主营范围不相关的类别获得初步审定。
三、闲置商标的危害
商标资源是一种有限的资源,闲置商标不仅会影响商标价值的实现,还会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影响其他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注册和使用,造成资源的浪费。
一是增加“后来”申请人注册难度。国家知识产权局2020―2023年度报告显示, 2020年商标初步审定率为74.1%,2021年为56.9%,2022年和2023年为52%。从上面四组数据可以看出,新商标注册申请获权难度在不断加大。另,《通用规范汉字表》常用字集仅3500个,《中华字海》汉字仅有85568个,这就意味着常用汉字组合是有限的。同时,因商标审查规则所限,导致能够注册的常用词汇组合更加有限,而现有的4614.6万件商标有效注册量,也意味着寻找新的汉字商标注册已相当困难。
二是增加“后来”申请人注册成本。如前所述,越来越低的商标通过率,使得“后来”申请人为获得商标专用权,就必须清理“在先”商标障碍,而要清理“在先”商标就意味着“后来”申请人必须花费更多的时间、人力、金钱等成本。以2023年为例,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就达到了31.25万件,撤销注册商标复审案件达到了21393件[4]。
另外,据统计,截至2023年底,我国有效注册商标为4614.6万件;全国登记在册经营主体达到1.84亿户[5]。商标户均拥有量约为每4户拥有一件商标,商标需求缺口巨大。所以,及时清理闲置商标,完善商标退出与激活机制迫在眉睫。
四、对策及建议
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商标的价值和作用通过商标使用得以体现。因此,笔者提出如下对策及建议:
(一)建立商标主体资格定期查验制度,依据职权主动清理无主闲置商标
从闲置商标的成因来看,无主商标是造成商标闲置的重要因素之一。无主商标并非真正无主,而是因商标权利人主体资格消亡,导致商标权利无人继受取得。因此,可以根据企业平均生命周期特点,建立商标主体资格定期查验制度,加强商标注册后续监管,要求权利人在商标网上服务系统上传主体资格证明,根据查验结果,维持商标注册或注销商标。
根据相关统计,我国企业的平均寿命只有2.9年[6],可以3年为起点,每两年进行一次申报,内容为:上传商标权利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同时,通过技术手段与原申请人信息进行比对,对不符合要求或者未申报的申请人进行催告更正或申报,合理期限内未更正或申报的,予以注销。设立相应的救济程序,从而实现主动定期清理无主闲置商标,督促商标权利主体积极使用商标的目的。
(二)完善商标撤销制度,简化商标撤销程序
一是完善商标公告制度,加大商标监督力度。商标公告是社会公众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和行使是否正确、合法进行监督的依据。社会公众通过查询商标公告,能够“精准定位”商标权利人,通过异议、撤销和无效宣告等法定程序进行监督,其内容的准确性,是社会公众有效发挥监督作用的重要前提。但从实践看,商标公告内容存在一定的不完善情况,即只有自然人信息,无个体工商户信息,不利于社会公众“精准定位”,实现有效监督。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自然人进行商标注册、保护、运用等活动的重要前提条件,申请商标注册时需要它,从事市场经营活动时也必须取得它。所以,个体工商户信息既是自然人商标公告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公众进行监督的重要内容。
二是恢复无主商标撤销制度,完善闲置商标退出机制。虽然如前文对策中所述,可以建立商标主体资格定期查验制度,定期清理无主商标,但在时限上仍有一定局限,缺乏灵活性。所以,基于该情形,可以考虑恢复已删除的2002年《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即“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作为商标主体资格定期查验制度的补充,以完善无主商标撤销制度,减少闲置商标量。
三是简化商标撤销程序,提升商标撤销效率。根据现有《商标法》规定,撤销环节分为撤销申请、撤销复审、撤销诉讼三个环节,对应主体分别为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法院。但实践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已在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并入了商标局,实现了机构、职能的二合一,再保留撤销申请和撤销复审环节难免有职责重叠之嫌,不仅加重申请人的负担,也浪费行政资源。
(三)建立商标使用证据提交制度,清理权利人未使用的闲置商标
总的来看,闲置商标可分为无主闲置商标、未使用闲置商标两大类。对于无主闲置商标,如前文所述,可通过商标主体资格查验制度和无主商标撤销制度进行清理;而对于未使用的闲置商标,可以在无主闲置商标清理的基础上,吸收、借鉴其他国家商标监管经验,建立注册商标使用证据提交制度,同时设置复审等后续环节,作为救济程序,督促权利人提高商标使用率,减少商标闲置量。
一是针对全部有效注册商标,设置合理期限,按照一定比例抽查,要求商标权利人提供商标使用证据。例如,以商标注册后每5年为一周期,对于商标使用证据符合要求的,商标予以维持;对于未提供商标使用证据的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予以撤销。
二是充分发挥《恶意注册商标重点监控名录》的作用,加大名录中申请人名下注册商标抽查力度,加大恶意注册商标事后监控力度。从商标闲置成因来看,恶意商标、防御性商标、储备性商标是构成商标闲置的最主要原因。虽然防御性商标、储备性商标是恶意商标的抗辩性事由,但事实上都属于未使用闲置商标。所以,充分发挥《恶意注册商标重点监控名录》的作用,督促权利人积极使用商标,减少闲置商标存量很有必要。
三是在商标变更、转让程序中,针对异常申请人提交的变更、转让申请,可要求其再提供相应商标使用证据进行审查,同时也可针对名下其他商标进行使用证据抽查,符合要求的予以核准和维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准或撤销。
四是在商标异议、无效宣告程序中,对被认定为具有恶意注册情形的商标权利人,可对其名下其他注册商标开展商标使用证据抽查,要求其提供全部商标或部分商标使用证据。
五是在商标续展程序中,增加续展商标使用证据提交要求,对于未使用的商标不予续展,防止未使用的商标通过商标续展无限期闲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