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4日,欧盟普通法院对Tertianum商标案作出判决(T73/23),明确了第35类注册商标的真实使用判断问题。
2016年,DPF公司根据德国注册商标“Tertianum及图”(见下图1)申请国际注册指定欧盟的保护,商标使用在第35、36、41、43、44类的相关服务上。Tertianum公司引证其前身1995年通过国际注册指定到德国的商标(见下图2)对涉案全部注册提起异议。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包括第35类“机构经营管理,具体来说是健康和护理行业机构的管理,特别是养老院的管理”等服务上。因为引证商标的注册已超五年,DPF公司根据欧盟法律的有关规定,要求异议人提交引证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前五年的真实使用证据。
2021年,异议处驳回了异议,认为在案证据只能证明商标涉案期间在一般意义上的养老院服务上进行了使用,服务提供给终端用户,也即养老院的客户。而这些服务并不在引证商标注册范围,因此不能证明其真实使用。Tertianum公司上诉。上诉委员会维持了异议处的决定。Tertianum公司继续上诉。
欧盟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上诉委员会的认定。法院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引证商标在养老院服务上的使用是否被第35类所涵盖,也即是否属于“机构经营管理,具体来说是健康和护理行业机构的管理,特别是养老院的管理”。对此,欧盟普通法院认同上诉委员会对第35类服务的解读,认为从字面理解,该类服务是管理性质的服务,服务所针对的不是终端用户,而是经营养老院的企业。第35类商业和企业管理服务必须“为他人”提供,如果企业是自己经营,就不是为了第35类的商标获得或维持市场份额,这种使用不能证明商标的真实使用。